專利標示不實的法律責任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我國現行專利法僅於第98條,針對專利權人於專利物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的效果有規定,並未明文規定於不可於商品標示上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號,亦未規定偽造人或冒用人應受何處分。
專利法於92年修法前,第83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並於第130條規定「違反第83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92年的專利法修法刪除了侵害專利的所有刑事處罰,涉及到刑法的專利法第83條以及第130條也被一併刪除,自此侵害他人專利已無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但這並不代表於商品標示中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證號便無法可罰,於實務上,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證號者可依公平交易法或商品標示法處分。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得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履行處分者,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履行處分為止。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使商品流通進入市場者,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依商品標示法第14條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於商品相關資訊標式專利證號除了有廣告的效果外,還有警告他人不可未經允許加以製造、販賣的效果。因此,除偽造或冒用他人專利證號者外,若專利權人所擁有或被授權的專利專已消滅或被撤銷視為自始不存在者,亦無權於商品相關資訊上標示該專利證書號。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3145號、第104131號處分書之處分理由,當一專利權消滅或被撤銷後,若仍將其使用為商品之廣告,是屬廣告不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處分之。
參考資料: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2條
- 商品標示法第6條
- 民國90年專利法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1e996f6d...
- 民國92年專利法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f2858243...
- 920103立法起三讀通過之專利法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bc9c46e1...
- 專利法逐條釋義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處字第 103145 號 處分書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處字第 104131 號 處分書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