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專利證書號的效果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當專利獲准時,專利專責機關會頒給專利權人具有專利證書號的專利證書。將專利證書號標示在商品上,除了具有宣示作用之外亦具有廣告作用。一方面是向社會大眾宣示此商品具有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即製造、販賣會有專利侵權問題;另一方面民眾一般認為擁有專利權的產品於技術內涵上必定有一定之水準,故又有廣告宣傳的作用。而將專利證書號標示在商品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還是義務,各國有不同的見解。
美國專利法第287條規定為專利標示是專利權人的義務,並且是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要件;日本特許法第187條僅訓示性「勸導」專利權人應努力在產品上進行專利標示,未揭示專利產品無專利標示會有何後果;英國專利法第62條第1項以及澳洲專利法第187條亦將專利標示作為侵權行為人是否知悉專利權存在的要件(註[1]);大陸專利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著該產品的包裝上標示專利標示」,故推定專利標示於大陸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依照我國現行專利法第98條規定,專利權人應於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若因物品過小或形狀怪異等因素而無法標示於物品上時,應於標籤、包裝或其他組已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標示,若未標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承上段所述,專利標示在我國並非義務,亦非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要件,亦未將專利標示列為侵權行為人是否知悉專利權存在的要件。為避免限縮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益以及減輕其負擔,我國現行專利法免除了於物品上標示專利證號的專利權人於專利侵權人的舉證責任,用以鼓勵專利權人將專利證書號標示在商品上讓大眾知悉該產品為專利產品。雖然我國目前核准之專利皆會公告在專利公報上,但並非所有人都會定期閱讀公報,亦並非每個人都能輕易瞭解具有一定格式的專利說明書以及專利申請範圍,透過專利物品的專利標示可以讓人較容易瞭解該專利權所在的技術領域。
註:
[1] 專利法逐條釋義第314頁。
參考資料:
- 專利法第98條
- 專利法逐條釋義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 專利實務論PATENT PRACTICE 第6版 冷耀世編著
- 專利法案例式 修訂第五版 林洲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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