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明專利侵害鑑定之方法(下)  專利工程師  /  陳詠容

專利範圍雖無歷史禁反言之適用,惟如被控侵權對象與先前技術相同,或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為避免專利權人藉由均等論擴張後之範圍,涵蓋與先前技術相同或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部分,造成公眾利益受有損害。被控侵權對象經判斷與某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之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之簡單組合,或為二以上先前技術之簡單組合,則得依先前技術阻卻主張不適用均等論。

而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此乃《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所明文。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手段,非屬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或復奪(recapture)其原可於專利請求項中申請,卻不申請之技術手段。貢獻原則的意旨便在於,如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未於請求項主張之技術,應被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專利權人不得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原可申請卻不申請之技術手段。

誠如國內學術文章已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肯認均等論保護專利範圍的,認為此種不確定性乃是為了保護創新所必要付出的代價的原則之下,惟趨勢上,仍呈現出一股限縮均等論適用之浪潮。主要係均等論的適用會使得申請範圍具有不確定性,難以清楚劃定專利權範圍的界限,容易導致競爭者產生難以預期的訟爭,或者後進者在投入產品生產製照後,對於侵權與否,存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造成司法資源有浪費之疑慮。此種趨勢,亦促使我國於「2015年專利侵害要點草案」中,擬納入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等限制均等論之相關規範。

參考資料:

  •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4年。
  •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5年。
  • 專利法。
  • 劉尚志、張添榜、陳薈潁,專利均等侵害判斷之判決分析:由美國專利案例觀照臺灣最高法院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19期,2013年,第112-143頁。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oomlaw  的頭像
    Zoomlaw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