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強制授權簡介(一)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 前言
為促進專利權的有效利用、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公眾之利益造成傷害,大部分國家的專利法幾乎都有規定強制授權的相關內容。這些專利法中有規定專利強制授權的國家,法規條文大都是依據TRIPS或是巴黎公約之規定修訂而來。
二. 美國的強制授權
美國隊於專利強制授權的態度相當保留,是少數未在專利法中規定強制授權相關內容的國家,僅在以下三種狀況(註[1])下可進行強制授權:
(一) 政府使用:在符合國家利益以及給付合理補償之要件下,可徵用專利權。
(二) 依特別法規定:這裡所指的特別法皆非依循美國專利法,依特別法規定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事(註[2])。
1. 根據原子能法規定,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發明,由政府給予補償,由原子能委員會授予第三方實施。
2. 涉及國家安全規定條款者。
3. 根據空氣潔淨法有關強制授權條款執行者。
(三) 作為救濟之反競爭行為:指專利權人的行為違反聯邦交易委員會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以及休爾頓法(The Sherman Act)、克萊登法(The Clayton Act)等反壟斷相關法規。
三. 依政府命令為之的強制授權
於專利法中規定強制授權的國家,「依政府命令」為之的強制授權,不外乎是基於國家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下,來進行強制授權。英國較特別,有以「國王使用」(for Services of the Crown)為基礎的強制授權,此類強制授權又可分為一般情況以及緊急情況;一般情況下,僅能於供應國防、特定藥物之生產、原子能之生產或國務大臣認為必要之研究四種狀況逕行實施;緊急狀況下則可基於為使戰爭順利、維持生活必需之需求、提高工業、商業和農業的產量等等相對廣泛之事由來進行強制授權;依英國專利法規,專利權人可以供應「國王使用」而遭受之損害請求補償,但僅以其本身可供應之產能為限。
註:
[1] 專利法逐條釋義 第275頁、第276頁
[2] 專利實務論PATENT PRACTICE,第6版,冷耀世編著,第161頁。
參考資料:
- 專利法第87條、專利法第88條
- 專利法逐條釋義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 專利實務論PATENT PRACTICE 第6版 冷耀世編著
- 專利法案例式 修訂第五版 林洲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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