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2014年修正介紹與簡評(上) /邱懷祖
一、我國罕見疾病之現況
依衛福部內部截至2014年9月之統計,罕見疾病藥物計86項,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品目計40項,國內確診檢驗補助項目計24項,通報罹患公告罕病個案計8855人,並於2014年12月底公告罕見疾病計達205種[1]。就上述我國罕見疾病之現況,衛福部透過健保給付及罕病醫療補助雙重方式,加強病患之醫療照顧。
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修正概述
(一) 本次修法歷程
自2000年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制定施行以來,對於罕見疾病之防治發生、及早診斷、加強照顧、協助用藥、獎勵研發,有重大助益;但仍有部分實務問題產生爭議,故行政院於2014年8月21日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刪修共計15條文,立法院除亦於20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
(二) 修正理由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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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委員會名稱為審議會,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醫事學者專家委員之資格、比例及明定委員單一性別比例。(§3、4、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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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罕見疾病病人與其家屬充分之疾病資訊及心理支持,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派遣專業人員訪視,另增訂提供心理支持及生育關懷服務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提供相關服務之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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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罕見疾病相關團體為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及補助對象,並明定獎勵及補助之項目、範圍、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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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提供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等各階段所需之協助,明定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助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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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周延照護罕見疾病病人,明定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許可者,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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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藥商不當停止供應藥物而損害罕見疾病病人之用藥權益,明定除因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持續供應罕見疾病藥物,並增訂違反規定之罰則。(§1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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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罕見疾病病人生活品質,緩和其疼痛及減輕照顧者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補助項目,增列支持性及緩和性照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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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緊急取得相關特殊營養食品及藥物之規定。(§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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