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 |
台灣 |
大陸 |
法源 |
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 |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刑法 |
法律責任 |
行政責任 |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
處罰方式 |
1.
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履行處分者,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履行處分為止。(公平交易法第42條)
2.
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商品標示法第14條) |
1.
立即停止假冒專利的行為,並就該行為對相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專利法第63條)
2.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併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可處2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專利法第63條)
3.
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刑法第216條) |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2條
- 商品標示法第6條
- 民國90年專利法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1e996f6d...
- 民國92年專利法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f2858243...
- 920103立法起三讀通過之專利法修正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bc9c46e1...
- 專利法逐條釋義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mp.asp?mp=1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處字第 103145 號 處分書
-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處字第 104131 號 處分書
- 专利法:原理、法规与案例,吴广海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99788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