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大陸假冒專利的比較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假冒專利」的行為在兩岸都屬違法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然而不論是法源依據還是處罰都有相當大的差異。

隨著台灣2003年將專利法中的所有刑事責任刪除之後,現行專利法對於假冒專利之情事、或處罰都未有規定。在商品上標示不實與專利相關字眼者,僅能依公平交易法的廣告不實或是商品標示法中的標示不實來處罰,因公平交易法與商品標示法都是屬於行政法,因此處罰部分僅限於「限期」停止、改正假冒專利行為以及罰鍰。

大陸對於假冒專利的行為以及處罰都有在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且假冒專利的行為,在大陸須負擔行政責任之外,還須負擔民事以及刑事責任,所須付的法律責任相對較重。除「立即」停止假冒專利的行為之外,還可沒收違法所得、可併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可處2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甚至可依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另一較大差異是,大陸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第2項中,明文規定「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但在台灣,若是於專利權終止、消滅或撤銷之後,仍在商品上標示專利證號或以此作為廣告宣傳者,還是會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註[1]註[2])。

下表是假冒專利在台灣以及大陸的比較:

假冒專利

台灣

大陸

法源

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

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刑法

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處罰方式

1.     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履行處分者,得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履行處分為止。(公平交易法第42)

2.     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情節重大者,可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商品標示法第14)

1.     立即停止假冒專利的行為,並就該行為對相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專利法第63)

2.     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併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若無違法所得,可處20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專利法第63)

3.     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刑法第216)



註: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3145號處分書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104131號處分書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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