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不在意6面視圖的國家
WIPO會員國及海牙(Hague)公約國中,「加拿大(CA,ISO 3166-1國碼)」、「美國(US)」、「墨西哥(MX)」與「以色列(IL)」等國家,不在意設計申請的圖式中是否包含完整的「6面視圖」,只要「設計產品」有「充足揭露」,可理解其「整體造型、樣式」即可。
放大圖
若「設計產品」中有「細微的結構部位」,在設計整體中顯得太微小的話,也可以採用「放大圖(Enlarged view)」來呈現此「細微的結構部位」。
省略視圖
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對稱」的情況下,可以在下面的圖1所示的「DM/1表單」中「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is a mirror image of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右側視圖是左側視圖的鏡像圖因而省略)」。若設計產品整體是「左右相同」的情況下,可在「Description」欄位例如是說明:「Right view of the design and the left view, therefore o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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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DM/1表格 – Description欄位 |
另外像是二維的「平板、卡片」等設計產品,其「背面」可能是「完全空白的平面」,如此也可做省略。例如下方圖2中的「後視圖(右圖)」是「單純的平面」,毫無「造型樣式」,則也可「省略」,並在圖1「Description」欄位中說明:「Back view of the design is a flat and non-ornamented surface, therefore omitted (後視圖是沒有造型樣式的平面因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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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平板設計圖例
日本在意6面視圖
若「設計案」在提交給WIPO之後,有指定申請「日本(JP)」的話,需注意即使是「毫無造型樣式的單純平面」也「不許」省略視圖。
參考資料:
1. 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hague/en/how_to/pdf/guidance.pdf
[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不在意6面視圖的國家
「加拿大(CA)」、「美國(US)」與「以色列(IL)」等國家,不在意設計申請的圖式中是否包含完整的「6面視圖」,會直接認定「看不到的部位就不請求設計權益」。
如此一來,例如是下面圖1「書架」的設計只有提交「立體圖(左上)」、「前視圖(右上)」、「左側視圖(左下)」與「俯視圖(右下)」的情況下,「加拿大」、「美國」與「以色列」等國家會直接判定「背部與底部不請求設計權益」,甚至「DM/1表單」中「Description」欄位若沒說明「右側視圖是左側視圖的鏡像圖因而省略」的話,「右側視圖的部位(左側)」也會被判定「不請求設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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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書架設計圖式例 (取自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
因此,「申請人」若是後來想在「補上欠缺的視圖」的話,很可能被這些「不在意6面視圖的國家」回絕,則別無選擇,必須再另申請「新設計案」。
審查方針與策略
由「加拿大」、「美國」與「以色列」採用如此的「設計審查方針」看來,「不許申請人補上欠缺的視圖」則無需再考量「是否有過度修改、新增要素(new matter)」等問題,如此可使「單一設計案的審查程序」快速、方便;另一方面,申請人不得「補上新的視圖」而必須再申請「新設計案」,如此也可多增收「新設計案」的官方費用,算是一舉兩得。
參考資料:
1. 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hague/en/how_to/pdf/guidance.pdf
[專利專欄] WIPO國際設計申請的規範9/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其經手的「國際工業設計申請」中「圖式」的詳細規定。
設計作畫的通識
「設計案」在國際共通的規範之一也就是「實線(━)」代表「要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而「虛線broken line (- - -)或點線dotted line(…)」就代表「不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例如像下面圖中「書架設計」這樣,僅「實線」部分呈現的「一側的梯形板的一面」是「要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其「虛線」部分都是「不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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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書架設計圖式 – 虛線例
(取自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但即使如此,保守之舉仍然是在「DM/1表單」中「Description」欄位說明「The parts shown by means of broken lines in the reproductions are not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虛線處不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否則還是可能產生混淆。例如「衣物」或「鞋類」的設計圖式中,「虛線(或點線)」有可能代表「裁縫針線」,因此不確定是否為請求設計權益的部位。
改虛線就好
即使在共同的「Hague system」體制下提交「設計案」給WIPO,後來「指定申請的國家」的「審查方針」仍是各有不同。有些國家認定設計產品「揭露不充分」,可能會「適度允許」申請人做「修改圖式內容」或「補充圖式」;但例如是「美國」 就不允許「補充圖式」,且「不大」允許「修改圖式內容」。對此,「揭露不充分」部位的「實線」可更換成「虛線」來「取消設計權益的請求」,則除非有「視圖之間不對應」等情況,否則「美國官方」也不會再追究此「部位」的「揭露充分性」。
參考資料:
1. WIPO - Guidance on Preparing and Providing Reproductions in Order to Forestall Possible Refusals on the Ground of Insufficient Disclosure of an Industrial Design by Examining Offices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hague/en/how_to/pdf/guidan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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