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檢索、閱讀專利說明書的過程中,摘要跟代表圖兩者皆為一窺該案發明精神的利器之一。但看似簡單的摘要,在各國卻有不同的規定,申請人或是事務所稍不注意,在後續案件進入不同國家的時候,非常有可能會因為摘要不符合各國的規定,而被要求調整並付出高昂的代理人費用。

 

接著,以下特別整理常見的申請國家對於摘要的形式規定。

 

 

名稱

字數限定

特殊要求

相關規定

台灣

摘要

250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施行細則第21

日本

要約書

400

文字部份包含3個部份:要約、課題、解決手段。

150字,一頁40行,字型大小10-12

特施規樣式第31

中國

摘要

300字(包含標點符號)

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摘要須清楚反應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技術手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

专利法实施细则23条、审查指南

美國

“Abstract” “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

官方建議50150

建議不要包含法律用語,例如“said” and “means.”

37 CFR 1.72 Title and abstract.

歐盟

abstract

建議不要超過150

須包含標題(shall indicate the title of the invention),建議標出元件符號。

Rule 47(1)-Rule 47(4)

※注意,美國跟歐盟皆是建議字數,並沒有強制規定字數的上限。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參考資料:

要約書的作成方法:

https://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pdf/syutugan_tetuzuki/02_05.pdf

 

MPEP 1826 The Abstract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826.html

 

EPO FII, 2.3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i_2_3.htm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i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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