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檢索、閱讀專利說明書的過程中,摘要跟代表圖兩者皆為一窺該案發明精神的利器之一。但看似簡單的摘要,在各國卻有不同的規定,申請人或是事務所稍不注意,在後續案件進入不同國家的時候,非常有可能會因為摘要不符合各國的規定,而被要求調整並付出高昂的代理人費用。
接著,以下特別整理常見的申請國家對於摘要的形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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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字數限定 |
特殊要求 |
相關規定 |
台灣 |
摘要 |
250字 |
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
施行細則第21條 |
日本 |
要約書 |
400字 |
文字部份包含3個部份:要約、課題、解決手段。 1行50字,一頁40行,字型大小10-12。 |
特施規樣式第31 |
中國 |
摘要 |
300字(包含標點符號) |
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摘要須清楚反應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技術手方案的要點及主要用途。 |
专利法实施细则23条、审查指南 |
美國 |
“Abstract” 或 “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 |
官方建議50至150 字 |
建議不要包含法律用語,例如“said” and “means.” |
37 CFR 1.72 Title and abstract. |
歐盟 |
abstract |
建議不要超過150字 |
須包含標題(shall indicate the title of the invention),建議標出元件符號。 |
Rule 47(1)-Rule 47(4) |
※注意,美國跟歐盟皆是建議字數,並沒有強制規定字數的上限。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參考資料:
要約書的作成方法:
https://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pdf/syutugan_tetuzuki/02_05.pdf
MPEP 1826 The Abstract: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826.html
EPO F‑II, 2.3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i_2_3.htm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i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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