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篇稍微討論了各個主要國家的摘要的形式要件後,本篇將會開始討論是否摘要為取得各國申請日之要件之一。

  一般在申請時,實務上多建議申請人對申請日採取「搶快」的策略,越早取得申請日將會對審查時可引用的引證資料*[1]以及專利權的起算*[2]皆有顯著的影響。然而要取得各國的申請日,仍有一些必要的要件需要依循。若缺漏任一申請要件,將待補齊缺漏的文件後才能取得申請日。

  接著,以下特別以表格的形式整理中國及台灣對於取得申請日須備齊的要件。

 

 

申請要件

特殊要求

相關規定

台灣發明/新型

  1. 申請書
  2. 說明書
  3. 申請專利範圍
  4. 必要之圖式
  1. 外文本於指定於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視同外文本提出日為申請日。
  2. 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以補正日為申請日。

專利法第25條、第106

細則第24條、第40

台灣設計

  1. 申請書
  2. 說明書
  3. 圖式

專利法第125條、細則第55

中國發明/新型

  1. 請求書
  2. 說明書(實用新型須附圖)
  3. 權利要求書

未使用中文、文字或是附圖不清楚、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專利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專利法第26條、細則第3940

中國設計

  1. 請求書
  2. 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
  3. 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專利法第27條、細則第3940

 

 

  從上方表格可見,中國與台灣兩國的規定中,摘要皆非申請的要件之一。在發明跟新型申請時,若能備齊申請書、說明書以及專利範圍即可取得申請日。惟,中國的新型有特別要求須備齊附圖,方能取得申請日。

 

  此外,相較於台灣可以以外文本先取得申請日的作法,中國並無相關規定,在中國提出申請時,須以中文撰寫。若想在中國以外文本進行申請,僅能透過PCT的方式先取得申請日。

 

  至於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的申請要件,請待下回分曉。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1]一般來說,審查意見中引用的引證資料需要早於申請日,關於各國引證資料是否適格的討論,將留待他日再敘。

*[2]台灣專利法第5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係從申請日開始起算二十年屆滿。其他專利類型以及其他國家將不贅述。

參考資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審查指南、中華民國專利法、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審查基準。

相關文章:

各國專利說明書摘要淺談-關於摘要的形式規定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2913347-%E5%90%84%E5%9C%8B%E5%B0%88%E5%88%A9%E8%AA%AA%E6%98%8E%E6%9B%B8%E6%91%98%E8%A6%81%E6%B7%BA%E8%AB%87-%E9%97%9C%E6%96%BC%E6%91%98%E8%A6%81%E7%9A%84%E5%BD%A2%E5%BC%8F%E8%A6%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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