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專利權之排他性為專利制度上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故,相同發明有兩個以上專利申請案時,無論係於不同日或同日申請,或無論係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請,僅能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於是,係將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者」稱為先申請原則。

二、    法律規定: 
(1).專利法第31條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
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除有專利法第 32 條規定之情事外,準用前三項規定。

(2).專利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修正前後的差異)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若申請日在102年6月13日之後,且申請時已分別聲明同日申請相同創作之事實者,適用修正後第32條之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若申請日在102年6月13日前,則適用修正前第32條之一案兩請(權利擇一)。

三、先申請原則注意事項:
  因發明專利係採請求審查制,故適用本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申請實體審查為前提。

四、先申請原則適用態樣:
(1).同一人於同一日提出兩個以上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
(2).不同人於同一日提出兩個以上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
(3).同一人於不同日提出兩個以上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
(4).不同人於不同日提出兩個以上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
第(1)~(3)態樣係以專利法第31條規範。至於第(4)態樣,若先申請案在後申請案申請前尚未公開或公告,而於後申請案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者,後申請案之審查優先適用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規定。

五、結論
先申請原則係可鼓勵發明人能夠儘早提出專利申請,加速公開其技術內容,避免相同的技術被重複開發或研究,且由於能夠確保最先申請者能夠獨自擁有專利權,將可避免同一發明授予兩個以上之專利權而造成專利權之權利行使上的混淆。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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