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中國跟台灣的申請的要件規定後,接下來筆者要介紹的是「美國專利申請要件」。美國專利的演進歷史較各國早,除了程序上較為複雜以外,其案件類型也是最為複雜的申請國之一,因此特別獨立一篇以茲介紹。
相對於中國、台灣案件的申請類型僅有發明、新型跟設計。美國的案件類型則可粗分為下列四種:
- 正式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接續案(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註1]
- 設計案(design patent)。
接著,以下將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各種類型取得申請日須備齊的要件(相關規定:37 CFR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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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要件 |
特殊要求 |
正式案 |
說明書(spec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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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案 |
說明書(specif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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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案 |
說明書(specification) |
申請接續案的時候需要附上聲明書(separate paper),內容要指名欲主張的前案(the prior application)、且接續案的請求項標的須與前案相同、至少有一個相同申請人。若以上的要求沒有符合,將無法取得申請日。 |
設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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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方表格可見,相較於中國與台灣兩國的規定,美國除了設計案以外,其餘類型皆僅需要提出說明書即可取得申請日,請求項(Claims)、摘要跟圖式皆非要件之一。此外,與中國與台灣兩國相似的是,若沒有配齊文件,將會以補正日為申請日。
簡言之,美國雖然申請案件類型較多,但對取得申請日的要求相對比較寬鬆。介紹完美國的申請要件後,下篇預計將會開始介紹歐洲以及日本的申請要件,敬請期待。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註1]此類型中涵蓋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s)以及部份接續案。
參考資料:
MPEP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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