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由27個國家組成,消費者基礎達5億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CTM),係針對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與審查。由歐盟商標局
(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在歐盟的所有會員國都能直接獲得商標權之保護。
歐盟之27會員國分別是 :
德國、英國、愛爾蘭、法國、義大利、丹麥、瑞典、芬蘭、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希臘、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捷克、愛沙尼亞、賽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
蘭、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保加尼亞、羅馬尼亞。
一、歐盟商標之生效日
自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請。最早之申請日爲1996年4月1日。
二、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團體商標
三、歐盟商標之特點
(一) 一申請書得申請25個國家。
(二)、任何人或企業皆得申請。
(三)、申請時得使用歐盟指定的11種語言中之任一語言:
丹麥文、 荷蘭文、英文、芬蘭文、法文、德文、希臘文、意大利文、葡萄牙、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僅5種語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語言
提出申請,需加收規費。
四、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 → 審查文件是否齊全以及申請人之資料 → 審查報告 → 公告三個月 → 核准或核駁報告。
五、審查程序
會員國審查出與申請人之商標雷同或近似後,歐盟商標局會將審查報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將面臨之異議。公告之前,審查委員會通知在審查報告中所列之廠商,可准備與對方調解或提
出異議。報告寄出後,會有一段調解期,雙方可在這期間達成共識。
六、商標權存續期間
自註冊日起10年。若5年未使用,則會被撤銷。於專用期屆滿前6個月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得無限申請延長。逾期未言申請延展者,仍得於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惟應加繳25%的滯納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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