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後,我國勞工的加班日分為四類,筆者撰寫本文供雇主及勞工了解如何計算加班費與補休等其他注意事項[1],以及建議企業如何因應。
- 二.假別的分類
(一) 平常工作日加班
(二) 休息日加班
(三) 休假日加班
(四) 例假日加班
- 三.計算方式
(一) 平常工作日加班:
- 前2小時:原時薪+(原時薪X1/3)
- 第2小時後之每小時:原時薪+(原時薪X2/3)
(二) 休息日加班
- 前2小時:原時薪+(原時薪X1/3)
- 第2小時~第8小時:原時薪+(原時薪X2/3)
- 第8小時~第12小時:(原時薪x2)+(原時薪x2/3)
(三) 休假日、例假日加班:= 原日薪X 2
- 四.注意事項
(一)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平常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及例假日、休假日加班逾8小時之部分,應列入延長工時總額(一個月46小時)加班上限之限制,且超過時數勞工不享有免稅。
(二) 休息日加班,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不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且依勞動部函示,休息日加班逾8小時之部分,須加發本薪[2]。
(三)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除非有天災或突發情況,且加班需向主管機關核備,如加班需補假。
(四) 休假日加班,超過八小時的部分,其加班費之計算乃根據勞工平常工作日加班的計算方式,1又1/3或1又2/3。
(五) 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日、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 五.企業之因應方法
(一) 加班控管
公司應建立加班管理程序及辦法,員工加班時應取得上級主管之同意,避免非必要加班。
(二) 編列經費
各公司單位視該季所需的計畫案及人力需求,編列所需的人力經費明細,以供公司做經費控管。
(三) 法規遵循強化
公司法務單位應對各部門加強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之課程,以利勞資雙方溝通具有基礎認知。
(四) 補休制度提前協商
以補休取代請領加班費,需有勞工之同意,提前協商以免爭議。
(五) 例假日、休假日提早排定
為免公司於執行企劃時出現人力不足的困境,勞工之例假日與休假日提早排定,以便做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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