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臺灣自2013年10月起爆發一系列食用油油品風暴後,例如:大統食用油品混攙棉籽油及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富味鄉棉籽油調合油品事件、頂新製油屏東廠混摻大統問題油品等,令廣大消費者 不免質疑政府對於食品安全管理事項及違法事項,疏於事前管制監督與事後重罰嚇阻,以致於食品產業為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進而挺而走險,陷全民自身健維護於不可預測傷害風險中。為挽回民眾對於政府維護食品安全積極管理與違法嚴懲之決心與信賴,2013年6月19日、2014年2月5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4日及2015年12月16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歷進五次大動作修法工程,期盼透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令修正與適用,解決上揭因食安風暴所衍生法制問題及嚇阻不肖食品業者僥倖違法行為。
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五次修法沿革與執法要點說明(註1)
項目 |
具體內容 |
辦理現況 |
1.加重刑責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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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黑心廠商攙偽假冒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 新增黑心廠商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由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 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由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由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規定,除處罰行為人外,對其法人得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最高20億元)。 * 另為有效追討法人不當利得,新增第49條之1對第三人沒收及第49條之2之行政沒入及相關保全程序規定,相關機關均能依新法規定,確實執行法人不當利得之沒收、沒入及保全,徹底剝奪不肖業者之不法收益,杜絕其以違法行為謀取暴利之誘因。 *黑心廠商不法行為之罰鍰,由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2.提高檢舉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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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檢舉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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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油品分流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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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設立者:103.12.10.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明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 (2) 修法前已設立者:衛福部業於104年6月10日公告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之分廠分照,並於公告後1年內(105年6月10日前)完成辦理。經濟部104年運用專案經費成立輔導團,訪視與輔導需分廠分照廠商318家,經診斷輕度輔導為223家,中度與深度輔導為95家。 |
5.廢油回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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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實三級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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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 1.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0.31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一級品管);五大業別(水產、乳品、肉品、食品添加物輸入及製造、特殊營養食品)於103.12.31前強制實施;另已於104年7月31日公告八項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業者、茶葉輸入業及茶飲料製造工廠,於104年7月31日起強制實施。 2. 103.12.10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負起自主管理責任;新增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強化自主管理措施。衛福部業於104.10.15公告凡領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乳品加工、水產品食品、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及茶葉飲料等10類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自105.12.31起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有關「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企業指引」業於104.7.28邀集各專家學者及署內各業務相關組室進行討論,並針對會議中所提事項修正,並於104.10.6發文公協會及各相關業者徵詢建議,彙整回復外界建議,已於104.11.30訂定完成,於104.12.01公開至本署外部網站。 3. 輔導學校實驗室參與食品檢驗,目前已有12家預計將提出認證申請;另104年度預計再完成20家學校實驗室輔導。針對食品業者實驗室之檢驗品質及檢驗技術,104年度辦理北中南分區之教育訓練,原訂輔導50家次,截至104.7.31共辦理13場次,已輔導超過50家次。 (二)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 1. 103.11.7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2.103.11.20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罐頭食品製造業);「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103年及104年度食用油脂製造業與104年度罐頭食品製造業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 3. 為加速落實行政院八大強化食安管理措施之政策目標,提前針對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者,於103.12.17辦理「食用油脂製造業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審議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討論資本額3千萬以上食品油脂製造業者之驗證報告。決議以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及追溯追蹤之查核結果評定為4個等級。後續配合一級品管規定納入新增業別。 4.103.11.28邀集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單位人員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衛生單位共識會」,103年12月辦理北、中、南3場次「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業者說明會」。 5.103.12.10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6.103.12.31辦理「食品安全相關業務合作事宜溝通會」,討論104年辦理食品工廠衛生安全管理驗證相關規劃。 7.104.2.4總統令公布修正食安法部分條文,其中第八條第六項授權訂定認/驗證相關辦法,已於104.5.1召開「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法規及管理制度規劃」專家學者會議,修正「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管理辦法」草案,將於近期進行該辦法草案預告。 8.104.7.2召開「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驗證法規及管理制度規劃」第二次專家學者會議,針對委員意見刻正修正辦法草案中。 9.104.09.16公告訂定「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實施管理辦法」草案。 (三)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 1. 103.7.1成立食藥稽查戰隊全面加強稽查。 2.103.12.31完成國內235家食用油脂製造工廠之GHP查核。 3. 103.9.24行政院核增稽查人力70人建置於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由中央統一調度。 4.103.12.10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2條之1,明定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5.104.9~104.11執行資本額達3千萬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政府單位第三級查核,由二級驗證分級結果依比例查核,以強化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之管理監督。 6.104.12.2發布「104年食用油脂三級品管稽查專案」之稽查結果新聞稿,完成12家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查核,結果有7家不符GHP,1家追溯追蹤未落實,8家不合格業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命其限期改正,並已經轄區衛生局複查改善完成。 |
7.食品追溯追蹤 |
(1)短期:公告油品於103年10月31日實施,肉品、乳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餐盒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等於104年2月5日實施。
2.
由油品業者開始,逐步要求食品業者一律使用電子發票,以利追溯追蹤及勾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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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GMP改革 |
(1)全廠同類產品全數認證
2.
經濟部將全力宣導「只有GMP 商品,沒有GMP廠商」之觀念,俾民眾及中下游食品業者正確選用優良產品。 |
1.食品GMP制度將轉型由民間自發性推動,以第三方公正單位監督,建立產業自主管理體系,以接軌國際驗證制度,拓展國際市場。 食品GMP移轉規劃由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aiwan Quality
Food, TQF)
辦理,TQF協會已納入消保團體、通路等團體代表,並強化第3方專業機構(如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監督機制;協會章程並於本(104)年2月16日核備通過。 2. 台灣優良食品(TQF)驗證方案審查相關事宜: (1) TAF業已於5月17日公告TQF驗證方案通過審查。 (2) 驗證單位食品所及穀研所於8月底前已完成總部評鑑及見證相關事宜,並於9月6日通過TAF驗證機構審議會議,後續將依據TQF方案廠商移轉申請說明,受理原食品GMP廠商申請平行移轉事宜。 (3)TQF協會業已於9月9日發函同意食品所及穀研所擔任TQF方案之驗證單位。 (4)食品所及穀研所於9月11日開始受理原食品GMP廠商申請平行移轉事宜。 3.有關食品GMP微笑標章移轉相關事宜: (1)104年6月24日於台北國際食品展中,GMP微笑標章正式由經濟部移轉至TQF協會,未來TQF協會將負移轉後標章督導管理之責,以維護原微笑標章廠商權益,並以TQF標章重新出發,邁向國際。 (2)前智慧財產局業已核准審定TQF新標章申請事宜,並於104年9月1日正式公告。 (3)鑑於TQF驗證制度正式上路,且GMP標章之使用TQF協會承諾負責督導管理,故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以工化字第10400860463號令廢止原「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推行方案」。 |
註1: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強化食品安全政策與辦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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