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林煜翔
2012-11-05
訴訟真正的意義,不全然在於勝負,而在於能否有效的藉由法院的強制執行,儘速滿足自身的債權。而支付命令就是一個快又有效的法律工具,得以滿足債權人急切求償的目的。一個未於法定期間內遭債務人異議而確定的支付命令,與確定的勝算判決,是有著同一的效力,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然而支付命令的聲請,依法有獨立的聲請要件及程序(亦即督促程序),有心使用者應多加了解,簡述如下。
一、請求需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就一定數量的金額或有價證券應該不難理解,然而可代替物指的是得以同種類之他物代替者,例如白米、哈利波特小說、糖、油等,反之,不可代替物因為具有物的獨特性,不可能有同等種類之物存在,可供替換,例如:土地、J.K 羅琳親筆簽名全球唯一的哈利波特的小說。
二、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督促程序在於使有權利的債權人,儘速滿足請求,倘若自身的給付義務尚未滿足,自然沒有權利請求對造支付標的物。而且基於程序正義,支付命令必需讓債務人得以收受,賦與其程序上陳述的地位,不可剝奪其表示意見的機會。
三、應依法進行支付命令的聲請: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簡單言之,即是把請求的人事時地物交代清楚,並且敘明自己有聲請的正當性,再向法院聲明「請發給支付命令」,讓審查的法院可根據聲請求內容進行核駁。
四、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五佰元: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的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而此筆費用並不會因聲請遭駁回而返還。然而,低廉的聲請費用,相較於訴訟程序按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巨額訴訟費而言,在金額上有著無比的優勢,故在訴爭發生時,許多人選擇將聲請支付命令而非逕為起訴,作為起手式,抱持著碰碰運氣的心態,如果支付命令最終遭到債務人的異議,結果也不過是回到訴訟程序,時間上再花費幾個月,是樁本小利多的盤算。
五、當債務人沒有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時:
支付命令最大的優勢,就是當債務人經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後,卻沒有在二十日內的法定期間,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債權人的目的就會得償所望,喜出望外地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制度上,基於平衡設計之目的,而債務人的異議完完全全不需陳述任何理由,僅需表達否認請求存在即可,但是實務人仍然有不少人輕忽支付命令的效力,未及時在期間內提出異議,面臨家產遭受強制執行的風險。
六、成功機率微小的救濟—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使債務人得有再為救濟的機會。惟再審成功機率極低,一百件訴訟案件再審成功的數量可能還低於一件,且再審程序不能阻止進行中的強制程序,債務人如果走到如此程序,通常已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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