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兩個新修要點:

一、離婚冷靜期

此次《民法典》新設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中國離婚率節節上升的社會背景下,輕率離婚(尤其是針對年輕夫妻)現象增多,考慮到夫妻在婚姻中的成長時間和過程,特別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以促進夫妻修復關係裂痕、幫助夫妻在婚姻成長、維護家庭穩定。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從草案立法初就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引起了全國和社會的廣泛熱議。無論是中國法律界專業人士們或普通中國民眾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反對者普遍認為,該規定為離婚自由附加了限制條件,並且離婚的一段冷靜期不能如期有效輓救婚姻, 反而可能會大大增加雙方的時間精力成本。另一方面,支持者的觀點則認為冷靜期可以有效減少衝動離婚者的現象, 有利於維護婚姻家庭穩定,而且30天冷靜期時間較短,仍在可接受範圍內。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經濟補償

根據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民法典》刪除了原本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提。換句話說,無論在法定財產制或是約定財產制下,一方因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強化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具體規定的順序設置為先雙方協議,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判決的順序,體現了《民法典》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

具體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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