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於2011年9月16日宣布修法,於2012年9月16日正式生效,適用於當日起新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母案於2012年9月16日前提申的延續案,分割案及PCT國際申請案。
本文將提出發明人宣誓書修法之要點:
1.根據37 CFR 1.63,新的宣誓書內容不再列出發明人之國籍資訊及不需聲明其為申請案之發明的優先發明人。
2.受讓人雖然不是發明人,也可作為申請人提出美國專利申請。(受讓人的定義為經發明人已讓渡發明予其人或一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予其人或是利害關係人)
3. 2012年9月16日起,PCT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可以是受讓人或利害關係人,可透過提交申請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申請變更PCT申請案的發明人。
4.當受讓人提出申請程序時,仍須提交每一位發明人簽署的宣誓書,新的宣誓書(PTO/AIA/01)中聲明(1)此申請案之申請人為簽署宣誓書之發明人或是有權讓渡發明之發明人(2)簽署宣誓書的人相信其為申請案之原發明人或是原共同之發明人。
5.替代聲明(Substitute Statement)
在下述情況下, 申請人可提交一份替代宣誓書的聲明
1.發明人已過世
2.發明人已無法律上之行為能力
3.經努力聯繫仍未能找到發明人
4.發明人拒絕簽署宣誓書
申請人在詳閱此替代聲明之內容知曉可適用之情況,並了解若提供不實之簽名需面對之刑責或罰款,另外需說明無法取得宣誓書的理由,可代為發明人簽署替代聲明。
6.宣誓書可等到申請案在核准狀態(Notice of Allowability)時提交,待宣誓書或替代聲明繳交後,官方才會發下核准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forms/aia0001.pdf
http://www.uspto.gov/forms/sb0001a.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comments/oath/index.jsp
http://www.uspto.gov/forms/aia_form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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