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共和國
Türkiye Cumhuriyeti
(Republic of Turkey)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土耳其商標制度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土耳其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土耳其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符號須以土耳其文標示,可採用™、SM或®符號,土耳其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
語言: 土耳其語 首都: 安卡拉(Ankara) 面積: 779,45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7,981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土耳其里拉(Turkish Lira, T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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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土耳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土耳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耳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耳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土耳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3年第556號商標法、2007年商標及專利施行細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土耳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旅遊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轄下的著作權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pyright)負責著作權業務;專利及商標局(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URKPATENT)管理專利及商標事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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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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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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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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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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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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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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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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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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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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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具識別性的顏色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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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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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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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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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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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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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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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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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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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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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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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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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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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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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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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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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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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土耳其受特別法規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法律未明定被保護的產品類型。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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