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篇的討論,就設計專利而言,專利法第141條規定:

  「設計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121條至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第128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1條第3項、第132條第3項、第133條第2項、第139條第2項至第4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第4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2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4條第3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或設計專利權人為非設計專利申請權人者。

  以前項第3款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設計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131條第3項、第132條第3項、第139條第2項、第4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第4項或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對於設計專利申請案之核駁事由,專利法第134條規定:

  「設計專利申請案違反第121條至第124條、第126條、第127條、第128條第1項至第3項、第129條第1項、第2項、第131條第3項、第132條第3項、第133條第2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第4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2項、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4條第3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就條文內容的比對而言,針對設計專利的舉發適用事由與核駁事由也是大致相同。同樣地,舉發事由多了第139條第2項至第4項,少了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其差異與發明專利類似,分別為更正的相關規定及一設計一申請與設計單一性的相關規定。

  因此,設計專利在審查階段,亦可能因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或設計單一性之規定而予以核駁。但一經核准公告後,則不得再以此一事由提出舉發申請。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設計專利、舉發、舉發事由、核駁、核駁事由、不予專利、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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