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篇的討論,設計專利舉發事由與核駁理由的共通部分包含有:

  專利法第121條至第124條分別為適格性、專利要件、擬制喪失新穎性及法定排除標的的相關規定;第126條為說明書須明確且充分揭露並可據以實現;第127條為衍生設計之相關規定;第128條第1項至第3項為先申請原則;第131條第3項、第132條第3項、第133條第2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及第108條第3項分別為改請案、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及外文本所揭露範圍之相關規定。至於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第4項、第43條第2項及第44條第3項分別為分割案、修正、補正中文本之誤譯訂正,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及外文本所揭露範圍之相關規定。

  由於設計專利之定義與標的與發明和新型專利具有較大的差異,其專利要件之新穎性與創作性要求亦與發明和新型專利具有不同的形式與判斷標準。

  然而,設計專利在各項規定的形式上,除了衍生設計的相關規定之外,其餘規定雖引用條文與發明專利不同,然原則上與發明專利之規定並無差異,在此不再贅述。

  前述衍生設計之相關規定包含有第127條及第131條第3項。其中第127條為衍生設計的定義及相關規定: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第131條為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之相關規定。其中第3項規定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十一章第3節「專利要件」規定:「衍生設計專利,因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專利保護效果,其專利要件與一些設計之專利要件相同,均須符合專利法有關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因此,除專利法第128條第4項排除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間,以及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之不同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間的先申請原則之外,針對一般設計專利的各項舉發事由均可使用於衍生設計專利之舉發。此外,尚可依專利法第127條所規定的衍生設計專利之適格條件,針對衍生設計專利提起舉發。

  在實體審查階段,若經審查判斷衍生設計專利不符合衍生設計專利之適格條件,申請人尚可改請為設計專利。但一經核准公告後,若因不符合衍生設計專利之適格條件而被舉發成立,則因已核准公告之專利無法改請,將導致專利遭撤銷而消滅。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舉發、舉發事由、核駁、核駁事由、不予專利、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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