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新聞內容[1]:為宣導路邊停車車輛應「轉頭看後方」及「反手兩段式」開車門,避免後方機慢車追撞,警政署《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日前上傳一部短片,短片中漫威英雄蜘蛛人為追緝搶銀行的匪徒,換上蜘蛛人裝扮,在大街上追逐,眼見就快追上歹徒車輛,卻因為路邊臨停車的一位大媽突開車門,讓蜘蛛人當場被擊倒,片末還加註警語:「別讓你的不注意,讓他一秒變粉筆」,創意梗讓許多網友會心一笑。
- 貳.問題:
本案中的警察扮演漫威漫畫中的超級英雄蜘蛛人[2],是否侵害了漫威漫畫對於蜘蛛人的著作權,及侵害的種類為何? - 參.相關實務見解[3]:
一. 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的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鋼鐵人、蝙蝠俠、蜘蛛人、美國隊長等電影人物,如其人物的圖樣設計、配色、線條等具上述「原創性」、「創作性」,自該等圖樣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
二. 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因此,若以上述電影人物為啟發,所設計出來之衣服圖案,已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 參考上述電影人物所為之圖樣設計,如具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情形,就您所設計出來之圖樣本身,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換句話說,若您的利用情形除了表現原美術著作的著作內容外,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您即屬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反之,如您的「改作」行為,僅係就原美術著作為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屬於單純「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並未有「衍生著作」之產生。
四. 小結:
警政署拍攝的短片中,所出現的角色蜘蛛人,可能侵害到漫威漫畫對於該角色的著作權,且該侵害的種類可能為重製權或是改作權、公開傳輸權,但此短片中又加入了拍攝人新的創意,將原本的英雄人物變為交通道路事件的受害人,具有原創性,為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警政署未經授權仍侵害到原創作之著作權,不過筆者認為,警政署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基於公益目的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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