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19 12 28 日通過修改並予公布, 2020 3 1 日正式實施。台資企業若欲在中國市場上市,需關注幾個新修的要點:

首先,新《證券法》全面實行註冊制。原《證券法》為核准, 現改為注冊制,即公開发行證券, 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其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的新修要求。在中國,首次公開行新股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幾點: 第一,公司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再者,公司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此為新修的規定,對比過往不再要求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 換之以持續經營能力”, 即使公司存在虧損亦可。該條件放寬後, 將使更多具有市場價值但目前盈利能力尚欠缺的企業可以登陸資本市場,比如之前很多前期需大量投入的高科技企業、特殊行業以及醫藥行業往往因不具備盈利能力被排除在外。此外,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需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由原《證券法》規定的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改為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書),此修改一方面強化發行人、中介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在發行條件中刪除財務實質判斷因素(核準制), 調整為形式要件(注冊制), 進一步體現審核機構對於發行人的財務真實狀況不做實質判斷, 對發行人責任不予背書的立場)。最後,新《證券法》新增無刑事犯罪要求, 擴大了核查範圍, 核查主體不僅包括擬上市企業, 還包括擬上市企業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具體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新增使用首次字樣, 僅明確規定了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若是後續的公開及非公開發行新股的具體條件應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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