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介(二)與合夥企業及公司的比較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本文嘗試就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接續個人獨資企業基本特點的介紹之後,本文嘗試就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公司進行初步的比較。
二、與合夥企業的主要差異:
(一)投資主體人數的差異: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定為單一自然人,而合夥企業則為多個自然人的聯合。
(二)企業財產來源的差異: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必定歸屬於投資人個人所有。而合夥企業則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
(三)是否需訂立協議的差異:
個人獨資企業為單一自然人的行為。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需訂立合夥協議,這是合夥企業設立的前提。
(四)企業經營能力的差異:
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主體獨立經營,效率較高。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經營,每個合夥人都能直接參與經營,對於企業經營具有相同的權利、相同的責任,知識與經驗上相互補充,經營能力較強。
(五)皆須負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風險與債務由其個人財產承擔。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則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負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與公司的主要差異:
(一)公司是資本的聯合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投資人,是個人的投資。而公司吸引不同的投資人,是資本的聯合。
(二)公司是企業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依個人獨資企業法申請登記所設立,屬於法律上的實體,但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則是依照中國公司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2],其種類包含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的經營成果按投資的份額分配:
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成果,由個人享有全部的利益。而公司因為屬於資本聯合的架構,其經營成果則按投資的份額進行分配。
(四)公司的投資人僅就債務負擔有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與投資人的財產是不分離的,所以投資人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的本質是資本的聯合,每個投資人對於公司的責任形式僅限於所投資的部分[3]。
(五)公司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並未就最低資本額進行規範,亦即無論出資數額皆得成立。而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中國公司法分別設有最低註冊資本之限制[4]、[5]。
四、小結:
中國企業的主要組成形式,包含個人獨資企業法所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所規定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以及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類型。
其中,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合夥人皆負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對於初創始企業的投資人而言,不僅應考量設立的法定要件,各類型企業形式的優缺點、及所負擔之責任種類,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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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0年11月29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註[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註[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前段。「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註[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中段。「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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