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某人本來計畫殺甲,但因天色昏暗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試問:某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二、分析: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刑法學說上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觀點。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即侵害的對象必須限定是本欲侵害的對象),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說採的觀點是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即侵害的對象不限定,只要是侵害了一個對象),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中國的刑法理論採取法定符合說。
本案中涉及的認識錯誤為對象錯誤,是指某人誤把甲對象當成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某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在此,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具體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換句話說,只要某人主觀上想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又殺一個人(誤殺了乙),那麼就符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於某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對象沒有具體地相符合,某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經過一番學術上爭論後,現在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針對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是採同一個觀點,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結論:
根據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某人主觀上想殺甲,客觀上殺了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張明楷:《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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