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簡介(三)總則 /學習律師王晨忠
一、源起:
本文嘗試就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進行簡介,內容範圍僅包含法律規定、立法理由及釋義[1]。接續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及公司比較之後,本文嘗試就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章總則重要條文,進行初步說明。
二、第一章總則重要條文整理:
(一)適用範圍:
(1)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有法人格,但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仍應依法申請、設立、登記,並受法律規定管理規範拘束之經營主體[2]。並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共同完善市場主體法律基本架構。
(2)個人獨資企業之投資主體限定為單一自然人,企業之財產為投資主體個人所有,企業之債務亦由投資主體承擔無限責任[3]。其與合夥企業之主要差異,在於合夥企業的投資主體超過一人;其與公司之主要差異,在於公司的投資主體僅對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中國內國人民,不包含外國投資設立的企業[4]。外國資本於中國境內投資的企業,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所規範。
(二)企業之住所地[5]:
中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惟個人獨資企業僅屬法律上實體而不具有法人格,並非民法通則所稱之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基於權利義務之承擔、及行政管理等因素,仍應有其住所地。
個人獨資企業設有住所地之主要原因,包含(1)於發生爭議時,訴訟上可以據以確定與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管轄與送達處所、(2)於一般權利義務之判斷上,可以據以確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履行處所、(3)於設立、登記及行政管理上,可以據以確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政管轄機關。
(三)受法律之保護及應盡之義務:
(1)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備法人格,但仍應遵守法、令規範,其行為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6]。自然人投資主體並不因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而免除守法、遵法之義務。
(2)個人獨資企業既應遵守法、令規範,其權利當然亦受法律保護[7]。主要包含企業所使用的名稱權;企業得占有、處分、收益其財產權;企業亦得依法申請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
(3)個人獨資企業之投資主體雖僅為單一自然人,但仍得依法雇用從業人員為個人獨資企業提供勞務[8]。依中國勞動法的規定,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載明勞動條件等,以保障個人獨資企業從業人員之合法權利。
三、小結: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設立、登記,雖不具法人格,但仍得享權利、盡義務。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章總則即在規範企業的權利、義務及適用範圍。
又個人獨資企業以單一自然人投資為限,此係投資主體的規定,其經營、執行業務仍得招用職工,並受勞動法及合同法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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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資料日期2000年11月29日。參考網址http://www.npc.gov.cn/。
註[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條。
註[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註[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十七條。
註[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條。
註[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條。
註[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五條。
註[8]: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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