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於英國經營一個圖片庫網站,盜用1張英國籍乙所拍攝之照片,丙經營一個台灣網站彙集全球免費圖片庫之網址連結,丁透過丙之網站連結到甲之網站看到乙所拍攝之照片,甲於網頁上註明此圖片可供商業使用免費下載,丁因此下載後編輯使用。日後,乙發現丁違法使用其所擁有著作權之照片,赴台灣告丁非法重製照片之民刑事法律責任,茲就乙丁間法律關係分析如下:
一、英國籍乙之著作權受到中華民國法律保護
關於著作權之保護應依主張保護所在地國家之著作權法定之。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依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查我國以及英國皆為WTO會員國,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應以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現有(至2015年4月26日止)161個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乙可赴中華民國對丁請求著作權法上權利。
二、丁刑事上之責任
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946號判決表示,「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4條之規定,均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及未遂犯。而依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故意犯為原則,至於過失犯,須有特別規定者,始予以處罰。所謂『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行為人本意始克成立,若係懈怠或疏虞之過失,則非故意之範疇」。然查本案之丁,看到網站上載明「可供商業使用免費下載」而下載使用,丁既非明知此編輯行為違反法律,亦無意要觸犯著作權法上重製他人著作之意思,無故意之意思;此外,丁對於上開違法行為之發生,並未預見會發生,此違法案件之發生完全違背其本意,也與間接故意無涉。因此,丁之行為無涉刑法之責任。
三、丁民事上之責任
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表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客觀化、類型化的過失標準,亦即所謂善良管理人之當為行為,應按具體行為人所屬職業、或某種社會活動之成員、或某種年齡層通常所具有的智識能力作為認定。因此,丁是否過失侵害乙之權利,應以丁從事之職業、能力者在通常狀況下之注意義務判斷之。本件之丁,若其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人看到甲網站圖片而欲下載時,若網頁敘明「供商業使用免費下載」字句後,會如同甲一般下載圖片而不做其他查證工作,則丁未違反注意義務,並無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形。
按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指出:「原告所取得之著作權自應存在於各種現存及未來新興之媒介,而於照片、書籍、網路網頁、甚至未來新式媒介之轉移或改變,均不影響其著作權。倘被告○○○即一定安防蟲企業行無法確知前開3 張網頁圖片之著作權人,應不予使用,否則即屬著作權之侵害。詎被告○○○即一定安防蟲企業行既未積極尋求各該圖片之著作權人,亦未拒絕使用各該圖片,擅自將之使用於其網頁中,且未標示著作人之姓名,難謂無過失,而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查本件之丁,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使用該網路上之照片,倘若無著作權人之授權使用下,丁使用該照片又未標示著作人之姓名,即謂之有過失,構成著作權侵害。
四、結論:
乙依照WTO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可於中華民國對丁主張著作權被侵害。但是依目前證據資料顯示,丁之行為並非故意,因此不涉及刑事不法;民事損害賠償之過失認定係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有無為認定之標準,此一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與否,應依具體案件事實判定之。目前實務之認定必須要有著作權人之授權,若無著作權人授權且未標示著作人之姓名,將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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