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專利申請採先申請制(first-to-file),可主張外國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
新加坡專利法規定,本地發明需先向新加坡專利局提出申請,若官方於2個月後未發下其他通知,申請人始可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申請人亦可向官方請求境外許可,取得許可通知後,即可提出外國專利申請。
申請案送件通過初步審查後,即進入檢索及實體審查程序。
可分為三種路徑進行審查程序,簡介如下:
(1) 本地路徑(All-local approach)
申請人可請求先檢索後實審,或是同時請求檢索與實審
(2) 國外路徑(All-foreig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核准通知或最終檢索/實審報告書,此程序仰賴國外專利局之審查結果,新加坡專利局並未做進一步審查
(3) 混合路徑(Combinatio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檢索報告(附引證資料),並請求實審
請求事項 |
快軌審查(fast track) |
慢軌審查(slow track) |
檢索(Search) |
13個月 |
X |
審查(Examination) |
21個月 |
39個月 |
檢索+審查 |
21個月 |
39個月 |
混合路徑審查 (本國+國外) |
42個月 |
60個月 |
註:以上日期皆由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參考資料:
Singapore Act (CHAPTER 140)
Singapore Patent Rules 42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atents%20Infopack%20(2%20Apr%202012)_websi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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