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81條規定,關於在美國所完成之發明,申請人向美國提出專利申請後的六個月內,除非取得美國專利局發下的外國提申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任何人不得在外國提出專利申請。若違反此條之規定,美國專利局將不授予專利權或是撤銷已獲證的專利權。
取得外國提申取可之方式:
1.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後,專利局會發下提申收據(Filing Receipt),當中若有標示“Foreign Filing License Granted”即表示取得許可,申請人可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2.若提申收據上未標示“Foreign Filing License Granted”申請人需於提申日後6個月後且未收到保密審查通知(indication of a secrecy),才可以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
請求加速取得外國提申許可:
針對以下4點情形,申請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局提出請求(Petition for Expedited Foreign Filing License)及繳交規費$200,要求官方加速發下許可:
1.外國提申許可尚未核准
2.提申收據尚未發下
3.無對應美國申請案
4.先前已取得許可,但欲加入新的內容,需要新的許可
罰則:
美國專利法第186條規定「任何人在依第 181 條規定被命令應保持秘密之發明,且應扣留專利權核發之期間內,知悉有該命令而且未經授權即擅自發表或揭露其發明,且授權或致使該發明或主要內容遭發表或揭露者;或故意違犯第184 條規定內容,就美國所完成之任何發明擅自提出或致使其被授權向外國申請發明專利、新型、新式樣或模型之登記者,應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