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若違反此條之規定而向外國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案,中國專利局將不授予專利權。
提出保密審查請求之規定:
1.第一國申請案為外國申請案,應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保密審查請求書,與申請案之中文說明書。
2.第一國申請案為大陸申請案,而後將提出外國申請案者,應於提申時一併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保密審查請求。
3.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之PCT國際申請案,視為已提出保密審查請求。
提出保密審查請求經審核後,即發下「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結果為以下三種情況:
1. 提交文件不符合規定,視為未提出保密審查請求
2. 無保密需求,准許向外國申請專利
3. 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暫緩提出外國申請案,待審委作進一步之審查後,會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決定」予申請人
提出保密審查請求後未收到回覆時:
1. 申請人4個月內未收到保密審查通知書者,可以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案。
2. 申請人6個月內未收到保密審查決定者,可以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案。
若PCT國際申請案經審核後決定需要保密,則該案將終止申請程序,審委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發出通知書予申請人和國際局,且申請人不得向外國提出相同內容之申請案。
參考資料:
http://www.sipo.gov.cn/mtjj/2010/201002/t20100220_496139.html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