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確保人、車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XX大樓住戶規約』之規定,訂定本辦法規範之。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車位使用人。
第三條、本管理辦理細則,計分『共同管理』、『汽車管理』、『機車管理』等三項分別律定。
第貳章、地下停車場共同管理規則
第四條、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為大樓住戶專用,所有車位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地下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事宜,違者依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五條、地下室汽車停車格除放置交通工具,不得堆放其他雜物。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限,違者經勸導不聽者依本大樓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六條、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
第七條、停車場內嚴禁漏油、洗車、亂鳴啦叭、開足引擎、蛇行急駛等,以策安全,因車主、駕駛故意或疏失而毀損他人車輛、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時,應負完全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八條、車輛於室內行進中必須開大燈,並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事故,依相關交通法規報警處理。
第九條、地下停車場全面禁煙以確保安全,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整潔。
第十條、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時,得經車主或駕駛人同意後,查驗車內及後車箱,以策安全。
第十一條、12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內以策安全。
第十二條、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駛〈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凡欲進入停車場維修車輛人員,均應由車主陪同,並向管理中心報備登記,於維修作業完成後立即離開停車場。
第十三條、車輛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及所屬車位編號停放,不得越位跨佔他人車位或公共空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出;非經車位所有權人或車位使用權人之允許不得使用他戶車位,任意佔用者依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四條、非本大樓住戶或無車位使用權者混入侵佔他人車位或車道者,除拍照存證外,由管理中心填單告發,並依住戶規約罰款,罰款納入大樓管理費收入統籌運用;違規者拒不接受上述處理者送警究辦。
1. 第一次、拍照存證,予以書面或口頭勸導。
2. 第二次、拍照存證,公佈車主姓OO戶別,並罰款新台幣 元。
3. 第三次、拍照存證,公佈車主姓OO戶別,並罰款新台幣 元。
4. 管理中心與管理委員會得依大樓管理辦法;將佔用他人車位車輛委請拖吊公司拖離地下停車場,其費用由佔用車位車主支付。
第十五條、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共設施〈備〉毀損者,應主動告知管理中心,並負賠償之責。如未主動告知,經管理中心舉證查報後,加收舉證查報費新台幣 元,此項罰款納入大樓管理費收入統籌運用。
第十六條、停車場備有緊急求救對講機,如遇緊急情況可藉此裝置,與管理中心聯繫,請求支援。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與管理委員會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住戶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
第參章、地下室停車場汽車管理規則
第十八條、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現有 層 個汽車停車空間;其中含有 個來賓停車位於B 。
第十九條、本大樓汽車停車位電器設備用電及維護清潔管理費用,依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每月每個車位徵收清潔費新台幣 元,由車位所有權人繳納,繳納方式隨管理費一同徵收。清潔費得依物價指數由管委會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汽車進出,須將大樓停車証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識別。
第廿一條、非本大樓住戶禁止停放、承租或使用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任何空間,然有下列情形者可暫時停放於指定空間:
1. 因搬家、施工、運送大型貨物等,經管理中心同意停放地下室者。
2. 進行本大樓公共設施維修廠商,經管理中心同意停放地下室者。
3. 經車位所有權人或車位使用權人同意暫時停放該車位者。
第廿二條、本大樓住戶未購置或未租賃汽車停車位者,禁止該住戶汽車停放於地下停車場。
第廿三條、合法停放本大樓地下停車場之汽車,均需向管理中心登錄車牌號碼、車型、所有權人、使用人聯絡電話,以利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中心製作車籍資料隨時查核。如有下列情事,需主動向管理中心登錄。
1. 本大樓單一住戶擁有兩輛以上車輛,而只購置一個停車位者,如該住戶停放非原始登錄之車輛,仍限停該戶車位,然需向管理中心登錄另一車輛相關資料,以利查核。
2. 本大樓已購置汽車停車位之住戶,如購換車輛時,應向管理中心更正車籍資料。
3. 本大樓住戶已購置汽車停車位之住戶,如臨時借用〈出租〉他人車輛停放者,限停於該住戶車位,並需向管理中心登錄相關車輛資料,以利查核。
第廿四條、本停車場之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若有租賃或售屋情事,原所有權人或原使用權人有義務告知新所有權人〈租用人〉有關本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並應於轉售或出租之日起三日內,車位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需向管理中心申辦核發通行證之程序,及做資料變更〈如為租用者,其車位所有權人須為連帶保證人〉車位可隨房屋租賃、買賣轉移使用權,然禁止轉讓於本大樓以外之住戶。
第廿五條、前項申請程序應由新車位所有權人或租用人憑權狀影本、買賣〈租賃〉契約、原發停車證、停車管理費繳清證明及履行本辦法同意書向管理中心換發新停車證。
第廿六條、車位停車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停放時應將車輛停正於格線內,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與距離,以利共同使用。
第廿七條、汽車停車位另可停放腳踏車不另收費;唯須依上述第廿六條之規則停放。除上述之車輛外,嚴禁擺放其他物品。
第肆章、地下室停車場機車管理規則
第廿八條、本大樓地下室現有 、 層 個機車停車空間。
第廿九條、本大樓機車停車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每月每個車位徵收新台幣 元,由登記承租使用人負責繳納。
第三十條、本大樓之機車停車位屬公有車位,僅限本大樓住戶方可向管理中心登記承租。
第三一條、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每次租用期限為期一年,每次需繳納一年的管理基金。抽中機車停車位承租戶〈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費者以棄權論,承租人退租時概不予退款。
第三二條、機車停車位之分配採抽籤方式決定,抽籤辦法由管理委員會每年視情況於抽籤前制定公告之。
第三三條、機車車位使用分配於管理委員會公告時間內進行登記,並由管理委員會安排公告抽籤時間。
第三四條、機車車位中籤戶可與其他中籤戶互相協調交換車位,並需向管理中心變更登記。
第三五條、大樓住戶每戶登記承租一機車停車位為原則,如於第一次登記抽籤後尚有餘額,則於第二次登記抽籤時可開放重複戶別登記。有意願承租之住戶,必須向管理中心登記戶別,承租人姓名、機車行照影本、聯絡電話,以防止人頭冒用。
第三六條、當年度未中籤之欲承租戶,可享有次年度優先登記中籤的權利。
第三七條、管理中心須將停車位編號,製作機車停車證〈貼紙〉提供予承租戶〈人〉標示於機車明顯處,以利識別。
第三八條、各承租戶〈人〉機車停放需置於格線內,不得影響他人、車通行,並自行上鎖以防失竊。
第三九條、機車車位承租人〈人〉應依照本大樓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三次以上者,管理委員會有權立即終止承租契約〈不退款〉。
第四十條、機車停車位不得轉租,並應依申請登記之車籍車輛停放使用。
第伍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管理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公佈實行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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