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樓 公共設施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 一般管理規則;
1. 本大樓公共設施之開放對象為本大樓住戶,住戶有訪客欲使用公共設施時應由住戶陪同,其他非住戶人士除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外,不得使用本大樓公共設施。
2. 積欠管理費超過二個月以上之住戶不得使用所有公共設施。
3. 使用者於使用公共設施時,請勿大聲喧嘩,以避免影響本大樓住戶之安寧或其他使用者之權益;若經制止而不從者,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其繼續使用。
4. 幼童於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時,應有成人陪同使用,並負責其安全。
5. 室內公共設施及地下停車場,一律不得攜帶寵物或具有強烈氣味之物品入內,並且不得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亂丟廢棄物、追逐、嬉戲、喧嘩、吸煙、吃檳榔、喝酒或賭博,亦不得任意搬動任何傢俱或設備。
6. 使用公共設施時應保持自身服裝儀容之整潔。如身體或隨身衣物具有強烈異味、或穿著過於暴露有傷風化時,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其繼續使用。
7. 請共同保護各項設施之完善與清潔,若有惡意破壞或製造髒亂情事者,將公布其門牌及姓名並追究其責任。
8. 除交誼廳、KTV視聽室及網路圖書室外,其他各樓層公共區域及室內公共設施,一律禁止攜帶外食或於室內吃東西,以保持室內清潔及空氣清新。
9. 晚間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應隨手關燈。
10. 使用者於使用大樓公共設施時,應自行注意環境及設備安全,以及其他使用者之狀況,避免產生任何會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之意外狀況。使用者於使用大樓公共設施時如果發生意外狀況,應自行負責,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求償。
11. 使用者於使用大樓公共設施時,應自行保管隨身物品,如有遺失應自行負責,不得向管理委員會求償。
12. 經管理委員會允許之活動,可不受下述規定時間之限制。
13. 所有住戶於使用本大樓公共設施時,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本大樓管理人員及社區主任(總幹事)有權制止不遵守本管理辦法之人員繼續使用本大樓公共設施,並將該違規住戶之違規事實報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14. 管理委員會得邀請違規住戶出席管理委員會議陳述事實經過,並得依據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裁定:
(1) 口頭警告。
(2) 公告違規住戶之門牌號碼、姓名及違規事實經過。
(3) 停止違規住戶對於特定或所有公共設施之使用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停權之使用者管理委員會得將其門牌號碼及姓名公告於被停權使用之公共設施處。
二、 視聽KTV室管理規則:
1. 使用時間限制: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09:00至晚上21:00
星期一 上午09:00至12:00 清潔維護停止使用
2. 使用規則:
(1) 於使用視聽KTV室前使用者應向管理中心登記,先登記者先使用,每次使用二小時為限,登記時須同時繳納包箱使用費及清潔費押金。
(2) 包箱使用費:每間包箱每次新台幣500元/二小時。
(3) 清潔費押金:每間包箱每次新台幣500元(清潔整理乾淨後可退還)。
(4) 每次每戶僅可登記使用一間包箱,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使用時間結束前如無其他住戶登記,則可再向管理中心登記延長使用時間。延長時間以一小時為基準,最長不得超過二小時,登記延長使用時間時需同時繳納包箱使用費。
(5) 使用者使用視聽KTV室時,對於內部設備應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應負責賠償。
(6) 使用者應自備垃圾袋將所帶入之飲料食品垃圾清理後帶走,若未清理帶走將沒收所繳之清潔費押金$500元。
三、 健身房管理規則:
1.使用時間限制: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09:00至晚上21:00
2.使用規則:
(1) 十二歲以下使用者應由家長陪同並負責其安全。
(2) 使用健身房設施時應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襪。
(3) 每一單項設備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若無人排隊則可續延使用,使用超過一小時後應禮讓後來之使用者。
(4) 使用者應遵照使用說明來操作各項運動器材,如因使用不當而造成器材損壞時,使用者需負賠償責任。
(5) 健康狀況不佳者、以及飲酒者,禁止使用健身房設施。
(6) 在使用健身器材前,請做暖身運動,以免運動傷害。
(7) 使用後請將設備歸回原位,並將設備之汗水擦拭乾淨;各項器材不可攜出室外使用。
(8) 使用槓鈴時請將安全扣、安全插銷上緊,以維護安全。
(9) 請輕放啞鈴、槓片等重物,切勿重擊地面,以維護安全。
(10) 運動前若不明使用程序或運動時感覺身體不適時,請勿繼續使用,以避免運動傷害。
(11) 使用者請先衡量本身體能,以免超過本身負荷,造成運動傷害。
(12) 參觀者請勿進入健身房,以避免妨礙他人運動。
(13) 飯後或飽食後一小時內,請勿使用健身房。
3. 健身房冷氣空調設備使用規則:
(1) 每日使用時段:10:00~14:00。
(2) 適用溫度:室溫到達或高於攝氏二十六度。
(3) 欲使用冷氣空調且符合上述條件者,住戶可向管理中心洽借遙控器並辦理登記,否則為響應節約能源政策,請多使用電風扇或窗戶自然通風。
四、 交誼廳及網路圖書室管理規則:
1.使用時間限制: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09:00至晚上21:00
2.使用規則:
(1) 十二歲以下使用者應由家長或國中以上兄姊陪同。
(2) 請勿以物品或背包類佔用座位,離座半小時者其他人得使用其座位。
(3) 書報雜誌閱畢後請放回原位不得攜出,如有損壞一律照原價賠償。
(4) 惡意夾帶室內書報雜誌離開者以偷竊論,經查證後管理委員會得公告其門牌號碼及姓名,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5) 歡迎住戶踴躍捐贈圖書及雜誌,管理委員會得於公布欄公告捐贈者之門牌號碼、姓名及捐贈物品。
(6) 使用交誼廳或網路圖書室時應遵重他人安靜閱讀之權利,避免發出聲音或是講電話,手機鈴聲應調至靜音或震動。
(7)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禁止在交誼廳及網路圖書室內宴飲或喝酒,如有違反管理人員得逕行要求其離開及回復原狀,不聽從者管理人員得請警方強制驅離。
(8) 使用者應自備垃圾袋將所帶入之飲料食品垃圾清理後帶走。
五、 韻律教室管理規則:
1. 使用時間限制: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09:00至晚上21:00
2. 使用規則:
(1) 於使用韻律教室前使用者應向管理中心登記,先登記者先使用,登記時須同時繳納場地使用費。
(2) 場地使用費:每一小時新台幣100元整。
(3) 使用者使用韻律教室時,對於內部設備應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應負責賠償。
(4) 十二歲以下使用者應由家長陪同並負責其安全。
(5) 使用韻律教室時應穿著韻律服裝及鞋襪。
(6) 健康狀況不佳者、以及飲酒者,禁止進入及使用韻律教室。
(7) 請先做暖身運動,以免運動傷害。
(8) 使用完畢離去時後請將地板之汗水擦拭乾淨及門窗關好。
(9) 參觀者請勿進入韻律教室,以避免妨礙他人活動進行。
六、 管理中心會議室管理規則:
1. 使用時間限制: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09:00至晚上21:00
2. 使用規則:
(1) 使用前使用者應向管理中心登記,先登記者先使用。
(2) 每次登記使用最長以四小時為限;使用時間結束前如無其他住戶登記,則可再向管理中心登記延長使用時間。延長時間以一小時為基準,最長不得超過二小時。
(3) 使用者對於內部設備應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應負責賠償。
(4) 使用者使用期間參觀者請勿進入,以避免妨礙他人活動進行。
七、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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