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範本 范國華律師

一、為確保本社區之公共安全,各項設施之正確使用,建立良好秩序,維護環境整潔及全體住(業)戶之權益,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管單位: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委託之物業管理公司。
三、各住(業)戶於裝潢施工前,應親自或約束包商向管委會洽辦下列手續:  
1.填具承諾書。(完成後統由管委會收存)
2.繳交施工保證金新台幣            (完工後經檢視無任何破壞後,無息退還)以及            元清潔費。
3.經收單位填交保證金收據。(保存至施工完成後,憑以退費)

 

四、施工期間管理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點半起至下午五點止,其他時間若有必要施工,應向上述主管單位報備登記。施工人員下午五點半前須離場。星期六允許靜音施工,周日嚴禁任何施工。
2.施工人員應配戴工作證。(憑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如健保卡、駕照向管理室換取)。
3.施工人員不得大聲喧嘩及大聲播放音響或惡性破壞公共安寧。
4.不得違反建築法規、住(業)戶公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擅行增建擴建。
5.搬運貨物時,應避免損及各項公共設施如電梯等等。
6.每日結束後,需清掃當日曾使用過之電梯廂及公共區域。
7.攜入大型物品與機器等,需經值勤人員查驗後放行。
8.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區域,垃圾或砂石應以袋裝當日清運,如無處理,由主管單位另洽清運公司清運,清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搬運並限由地下室車進出,不得使用大廳出入口(除特別需要,需由警衛人員監督下搬運。
9.施工時禁止使用公共電源,如查獲使用公共電源,扣除保證金新台幣            元,如使用消防電造成消防設備損壞,所有維修費用均由施工單位負責。
10.包商或施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在本社區內留宿。
11.包商於施工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及其它用戶之設備,經通知而未依限期修復者。則由保證金內扣除修理費,保證金不敷扣抵時,裝潢住(業)戶與
包商需連帶負責賠償,需特別注意。
12.垃圾或砂石等廢棄物,留置於公共區域者,本社區管理人員得雇工清理搬離,所需費用由保證金內扣除。
五、保證金退回:.

 

(1)施工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經主管單位認可後,得領回保證金。
1.未損壞公共設施、走道、地磚、水電管線等。 
2.未損壞鄰戶之財物及建築設施等。
3.雖有1.2.款之損壞情事,但已修復並經檢驗合格者。
4.無堆置廢棄物及剩餘建材及大型工具。
(2)憑保證金收據向經收單位辦理退費,並於領回簽章欄簽章。
(3)施工完成經檢視無誤,並領回保證金後,若有發現上述1項內容缺失時,住(業)戶仍應負繕後處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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