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脫維亞共和國
Latvijas Republika
(Republic of Latv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拉脫維亞屬於「波羅的海三國」(Baltic States) 之一,位於立陶宛與愛沙尼亞之間,地理位置獨特,企業若在拉脫維亞設立營運據點,既可拓展歐盟的發達經濟體市場,亦方便涉足東鄰的新興市場。拉脫維亞也是歐盟與俄羅斯及其他前蘇聯國家之間的天然通道。
拉脫維亞是區內的運輸物流樞紐,擁有里加(Riga)、文茨皮爾斯(Ventspils)和利耶帕亞(Liepāja)三大國際不凍港,這些港口與該國的鐵路、公路和管道基礎設施緊密相連。
2014年時,拉脫維亞在人類發展指數中排名第49,是高收入經濟體之一。拉脫維亞於2014年1月1日採用歐元,藉以吸引外商投資。
語言: 拉脫維亞語、俄語 首都: 里加(Riga) 面積: 64,58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217萬人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路德教派、東正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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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 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拉脫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拉脫維亞採登記在先主義,但如商標經使用而取得公眾認識,也可獲得一定保護。拉脫維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拉脫維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拉脫維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 ment);(6)里斯本協定(Lisbon Agreement);(7)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拉脫維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拉脫維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8年著作權法、2016年商標與地理標誌法、2016年專利法、2016年設計法、2016年工業產權及程序法、及歐盟商標法EU Trademark Directive (2015/2436)。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拉脫維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掌管專利及商標的「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Latvia, LPO)以及掌管著作權的「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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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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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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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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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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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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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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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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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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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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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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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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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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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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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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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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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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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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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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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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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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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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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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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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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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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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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常用的通用性詞彙。
(三)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四)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五)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六)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七)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八)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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