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30條規定: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份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由於依專利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其效果為先申請案自該法定期間屆至即不存在。因此,若於主張國內優先權時有所疏漏,可能會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以下以先時間限為基礎進行討論。

  一、主張國內優先權之法定時限

  首先,專利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12個月者,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專利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15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其主要時間軸係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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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8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時限、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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