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之民事救濟方式,依其性質可分為二大類型,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參酌民法第767條的精神:1.已經發生損害者,可請求損害賠償。2.對於現在之侵害,可請求排除。3.但有可能發生者,為防範於未然,得請求防止之。為此專利法第96條具體規定了:1.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2.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3.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具體來說專利權人可要求去除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如專利法第58條所規定,排除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為有效遏阻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被認定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侵害物品之原料與器具,專利權人皆有權力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司法機關會具體考量侵害行為的嚴重性,並判斷是否應下令銷毀。

  此外依據專利法第97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是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並造成權利人損害時,侵權行為人應負擔的責任。當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侵權,則可依據1.民法第216條之規定,但專利權人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則可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3.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專利權人依個案事實,自行選定其中一種方法計算其損害較為有利。

  此外當侵權人為故意侵權,則專利權人可進一步提出請求,而法院得因專利權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專利法第96還規定了專利請求權消滅的時效,主要依據民法第197條的規定,若專利權人自得知其專利權遭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行使其權利,若兩年內不行使得會導致專利請求權消滅。此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專利權人超過十年未得知侵權行為並提出專利請求權時,亦會導致專利請求權消滅。另外專利侵權行為通常是連續的,因此上述兩年內要行使專利請求權的時間點,會因為連續的侵權行為而分別獨立發生。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損害賠償;2.故意侵權;3.專利請求權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逐條釋意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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