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按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應遵守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就每一發明各別申請。然而,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若一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者申請人主動申請,以將二個以上之發明進行分割申請。
二、分割申請的情況
(1). 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有不符合單一性的二個以上發明時。
(2). 申請人將符合於單一性的二個以上發明,分割為二個以上申請案。
(3). 申請專利範圍中之一或多個發明,經審查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致使其他發明不具單一性時。
(4). 申請人欲將原先在說明書所揭露之發明,新增至申請專利範圍之中,而此新增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原申請專利範圍之間存在單一性問題時。
三、申請分割之期限的規定
(1). 申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
我國的審查程序有初審及再審查兩階段。申請案於初審實體審查程序中,係可以提出申請分割。或者,申請案初審審定不准予專利,申請人提起再審查後,也可以再審查程序中提出分割申請。再者,為避免延宕審查時程,只要接到再審查之審定書,不論再審查的審定為核准或核駁均不得再申請分割。
(2). 申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審定者,不得為之:
為避免發生現行實務上申請人未能及時申請分割,其申請案即核准審定之情形,申請人於初審核准審定後尚未公告前,申請人若認為其發明內容有分割之必要,應於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分割。
四、分割案的優先權主張
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原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分割後之其他分割案亦得享有該優先權日。
五、分割案的內容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換言之,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加入新事項。
六、分割案的審查程序
(1). 若分割後之申請案係以“申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規定為之,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該分割後之申請案。
(2). 若分割後之申請案係以“申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規定為之,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審查該分割後之申請案。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分割案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