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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歐洲專利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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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EPO)遠端異議聽證程序(VICO)更新

疫情下,許多國家採取移動或健康風險限制措施,避免人與人接觸。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為對抗疫情,實施遠端異議聽證。11月10日,EPO再發布對於此視訊會議(videoconference, VICO)之改善措施,促進對此程序的利用率[1]

對於自5月間實施以來的VICO程序,本次更新包含改善必要法規架構、技術基礎需求,以及支援服務訓練等面向。近期,Zoom平台的技術更新也進一步支援多方異議(Opposition)和解讀(Interpretation)程序。此次更新,亦為歐洲專利專業人士認同。

然而,EPO亦報告目前的措施仍未能充分解決過去半年遭遇的積案問題。甚者,隨著疫情持續發展,EPO也啟動保持社交距離之手段,確保在EPO辦公空間保護其職員並減少並可能之衝擊。因此,EPO發布:

  1. 面對面的異議聽審將與先期計畫一同,延後至2021年9月15日(原定2020年12月31日)。
  2. 在先期計畫期間對於以VICO方式舉行異議程序,自2021年1月4日起將不再需要經過所有參與方同意。

先期計畫允許使用者和EPO蒐集在異議程序中使用VICO之經驗。目前,先期計畫的參加者需要獲得所有參與方的同意;然而,程序使用率持續未提升,且未處理之異議案件積案將導致進度延遲,以致失去各方獲得正當程序之機會。經審視,EPO發現獲得所有參與方同意之要求過度限制先期計畫實施。

此外,EPO也正研擬有關透過VICO遞交證據之作法,目前相關草案已交由EPO專利法委員會諮詢意見。進一步,由於歐洲各國分別已採行與Coivd-19有關的因應措施,EPO也公告相關因程序期間衍伸的救濟方式。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法律、智財取得、權利維護經驗,為您的全球布局提供專業、精準之建議。

 

[1] Opposition hearings by VICO – changes in 2021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10.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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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在摩爾多瓦生效5年回顧

5年前,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正式在摩爾多瓦共和國(Republic of Moldova)生效。今年,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主席與摩爾多瓦智慧財產局(State Agency on IP, AGEPI)遠端會面,討論雙方合作的進展[1]

生效後,EPO為摩爾多瓦帶來慧財產布局的便利性,並吸引更多外國投資。雙方的合作,也讓摩爾多瓦能夠更專注將資源投資在輔助國內創新,特別在照顧大學與中小企業方面,以促進國家創新系統。目前,EPO統計每個月約有105EP繳付向摩爾多瓦(Moldova)生效之費用(Validation Fee)

2015年摩爾多瓦(Moldova)EPO雙邊合約生效,EP即從生效日起對摩爾多瓦(Moldova)產生法律效力,效力與摩爾多瓦國內自行審查核准的專利效力相同。摩爾多瓦是位於東歐的內陸國家,同年與EPO建立合作的還有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與摩洛哥。

EPO目前與45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生效協議,代表向EPO提出之專利申請於通過審查核准後,可以選擇在合作之地區或國家內生效。摩爾多瓦並非歐盟會員國,透過與EPO的合作,並配合該國與歐盟(European Union, EU)的全面深化貿易協定(Deep and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Area, DCFTA),期許能與歐盟市場進一步整合。

歐洲專利的保護不僅限於歐盟各國,由於EPO持續推展國際關係,也讓歐洲專利保護與服務提供的範圍仍有成長。近期,EPO也與哥倫比亞洽談合作。事實上,EPO與摩爾多瓦之合作關係自2013年便已開始,初期曾以程序和制度上的整合與簡化為基礎,進而轉換至生效協議。

如同生效當時,EPO局長所指出的,此合作簡化取得摩爾多瓦專利保護,並開啟歐洲公司在該國投資經營的新機會[2]。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累積多年國際商務法律、智財布局與權利維護經驗,為您提供專業、精準的建議。

 

[1] Five years of European patents validated in Moldova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102.html (Latest viewed: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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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I與塞爾維亞IPO 合作備忘錄

2020年7月,根據WIPO專利合作條約(PCT),塞爾維亞智財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SR)與維謝格拉德專利局(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VPI)簽署合作備忘錄(MOU)。IPOSR將視VPI為PCT國際專利申請案的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提供塞爾維亞使用者服務[1]

VPI強調,此次MOU的簽署更強化了現有的合作網絡,維繫區域IPO的良好關係。MOU將於2020年9月1日開始生效,從該日起算塞爾維亞使用者在提出PCT申請案時,可以選擇VPI作為國際檢索與初步審查機構。透過VPI的服務,期望將為塞爾維亞的知識、創新產業發展帶來貢獻,並為地區的研究機構與創新體系帶來正面影響。

VPI從2016年9月1日開始營運,是捷克、匈牙利、波蘭與斯洛伐克四國(V4 Countries)共同組織的國際專利機構。待MOU生效後,塞爾維亞使用者將增加選擇的機會;目前,該國使用者仍只能選擇歐洲專利局(EPO)作為PCT申請的國際機構(International Authority)。

塞爾維亞使用者[2],必須以英文版,向該國IPO或WIPO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提交國際申請,並且若申請人在形式審查(Formal Examination)時,向VPI提交初步檢索報告的話,能獲40%的初步審查報告撰寫費用退費;因此,若申請人以國內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並已經收到塞爾維亞IPO的初步審查報告的話,將可能提出退費請求。

作為中、東歐的國際專利機構,VPI填補地理上的缺口,為地區連結上國際PCT申請,特別針對目前沒有所屬國際機構的地區。參考成功的北歐專利機構(Nordic Patent Institute, NPI)模式,VPI由各國代表組成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ve Board),並由執行長帶領的VPI秘書處(Secretariat)為VPI的日常管理與行政事務負責[3]

 

[1]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signed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https://www.indprop.gov.sk/?news&clanok=we-welcome-our-serbian-users (Latest view: 2020/9/16).

[2]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and the Visegrad Patent Institute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s was Signed http://www.zis.gov.rs/news.370.html?newsId=2482 (Latest view: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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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官方通知電子化先行計畫介紹

電子化符合提升效率與減碳之現代化作業目標。91號開始,EPO將展開為期一年的電子化先行計畫,將部分官方通知改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先期計畫主要目的在測試電子信箱通知的可靠度,計畫執行結束後將依據所蒐集的經驗決定是否繼續,或應以何種方式導入為正式規定[1]

參與計畫時應注意,回覆官方通知的信件只有在寄至指定的中央處理信箱(Central Directorate Email Address)中,才被認為是有效回覆(have legal effect)。根據7EPO官方期刊公告,此計畫規定,只在通知中不含時間限制 (no time limit is reckoned)時,才能採電子通知作業[2]。另外,以電子方式交換的通知與意見回覆,都會公開為公眾檢閱[3]

依規定,審查小組(Examining Division)需通知參與計畫的申請人,並獲得同意。而申請人收到通知後,若有在期限內回覆審查小組聯繫用的電子信箱地址,便被視為同意[4]。以上,都以申請人自願參與為準。在該計畫下,通知全程會透過電子郵件完成,而通知外的其餘資料,都會用PDF方式夾帶於附件中。過程中,不會同時傳送任何紙本[5]

對於申請人,在計畫中依規定應該在每次收到官方通知時,在24小時內回覆確收,若沒有及時回覆,EPO會主動聯繫申請人,並依情形決定是否重新寄發通知。對於申請人所回覆之官方通知,應統一寄至中央處理信箱,EPO則再依規定,即時回覆申請人確收[6]

EPO表示,該局從2012年開始便逐步推動電子化通知的作業。此次方案,EPO系授權給專利審查小組 (Examining Division) 使用電子通知作業,目的為測試電子通知的方式的合適度 (Suitability)和可靠度(Reliability) [7]

 

[1] OJ EPO 2020, A89(3), Article 4.

[2] OJ EPO 2020, A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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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Keltie 事務所提供 

英國公投投了贊成票贊成英國離開歐盟 (通稱 ‘Brexit’)。
關於智慧財產最終要的訊息為:

從近期來看(估計2年內):

·  近期仍將維持現狀。

·  歐洲專利制度,包括英國,將暫時不會受到影響。

從長遠來看:

        ·  有些權利及於英國之歐盟智慧財產權可能會因此而受影響。其影響方式尚待觀察。

        ·  重要的是,不會因為 Brexit而失去智慧財產權。然而,在適當的時候會進行一些必要的過渡性措施。

眾律將繼續代表客戶處理整個歐洲所有形式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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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設計專利RCD(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可向歐洲商標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或是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提出,但向WIPO申請時須特別指定歐盟。不論是向OHIM還是WIPO提出登記制設計專利申請,最後都會由OHIM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須要準備以下的資料([1])

1.RCD設計案申請書。

2.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及國籍。

3.設計圖式([1],[2])

(a)圖式可以為圖片或照片,彩色或黑白皆可,設計標的與背景須可清楚分辨。然而在同一設計中,不允許提供部分彩色以及部分黑白的圖式,例如3個色彩圖式以及4個黑白圖式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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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設計專利可以分為登記制設計專利(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兩種。不論是為產品申請登記制還是非登記制設計專利,在產品的製造、行銷、販賣以及進出口上都可以獲得保護。

 

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相同,可分為以下三類([1])

1.設計(design):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特徵,特別是產品本身或其裝飾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及/或材質。

2.產品(product):任何工業或手工藝製品,包括欲組合到複合產品上的其他部分、包裝、式樣、圖形記號以及印刷字樣,但不包括電腦程式軟體。

3.複合產品(complex product):指由複數個元件所組成的產品,且這些元件允許被拆解以及再組裝成該產品。

 

除此之外,保護標的必須具備新穎性(Novelty)/或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2])。新穎性是指該設計必須是從未見過的,在申請日公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不可有任何與該設計相同的設計曾被公開過。獨特性是指產品給人的整體印象必須不同於曾被公開過的設計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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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發展

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目前尚未實施,須待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生效;其宗旨在於促進歐洲共同經濟體的完整性,使歐洲專利制度達到法律規範上的統一及明確性,並促進市場經濟上的利益。望施行後申請人可不必多費成本為同一發明繳納多國年費,也不必多費時間追蹤各國針對同一發明的不同案件進度。

目前尚無申請或維持歐洲單一專利的相關實施細則,須待各參與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之會員國進一步訂定,但據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一讀通過的二項提案(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及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可得知未來歐洲單一專利的主要相關規定。

貳、實施後的主要規定

1.歐洲單一專利之相關權利應及於全部參與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會員國,其相關權利之讓與、撤回、失效,於參與制度的會員國之中需統一。

2. 歐洲單一專利之保護制度須統一,參與制度的會員國須視歐洲單一專利為其國內具歐洲單一性質的專利。

3. 爭議案件由歐洲單一專利法院機構審查,相關文件須全部翻譯為歐洲專利組織的其中一個官方語言,即德語、法語、英語擇一 ,翻譯費用須由專利權人承擔;如爭議為侵權,專利權人需依個案翻譯相關文件為會員國之官方語言。

4. 取得歐洲單一專利權後,專利權人需繳納年費予歐洲專利組織,非各國政府專利部門。

參考資料

1.歐洲專利局(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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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之專利性(一)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 前言

隨著科技的演進,電腦、平板、手機等現今已成為大部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軟、硬體結合的電子產品的開發也越來越興盛,自智慧型手機普及之後,各式各樣的App也隨之推出。電腦、軟體相關的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也成為各國關注的專利議題。


二. 電腦軟體專利在歐洲的演進

在歐洲專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第52條(註[1])中明文規定電腦程式(programs for computers)本身不可作為專利之標的。然而,對於該公約僅排除電腦程式本身,對於利用電腦程式所作的相關發明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歐洲對於電腦軟體是否可以成為專利的標的,初期是採取保守的態度,隨著不同案例的專利申請人不斷上訴,才漸漸傾向開放。趙慶泠小姐於「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之測試法演進—從歐洲觀察美國」(註[2])一文中提到,歐洲對軟體專利的是否具可專利性的判斷由保守漸趨開放可分為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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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下稱EPC)之中,關於專利申請案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相關程序,主要是定義於歐洲專利公約施行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下稱Rule)第62a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當中。

根據Rule第62a條[1](2010/4/1生效)規定:

「若歐洲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不符合Rule第43條第2項的規定,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兩個月內指定所欲進行檢索的、並能夠符合Rule第43條第2項規定的請求項。若申請人未能於限期內作出指定,則當局只會針對每一個專利範疇(category)的第1個請求項進行檢索。

(當局的)審查部門應通知申請人限制(將接受審查的、)經過檢索的專利標的(subject matter),除非(審查部門認為)基於本條第1項所發出的官方通知理由不成立。」

而上述的Rule第43條第2項[2]規定如下:

「在不違反本法第82條規定的前提下,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專利標的若能符合下述規定,則在同一個專利範疇(指產品、製程、裝置或使用方法)之中,其獨立項項數允許超過1項:

(a) 為互相關連的產品;

(b) 為產品或是裝置的不同使用方式;或是

(c) 為一特定問題的不同解決方法,且該些不同解決方法並不適於合併在同一個請求項之中。」

上述的本法(EPC)第82條[3]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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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如何在指定國生效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專案副理陳弘易

2015-08-12

EPO及其締約國家/區域

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EPO)係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而成立,官方單位為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截至目前(2015/8/12),EPO共涵蓋了38個締約國家/區域,分別是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力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伐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Albania, Austria, Belgium, Bulgaria, Croatia, Cyprus,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ece, Hungary, Iceland, Ireland, Italy, Latvia, Lichtenstein, Lithuania, Luxembourg, Macedonia, Malta, Monaco, Netherlands,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Serbia, Slovakia, Sloveni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Turkey and United Kingdom)。各締約國家/區域加入EPO的時間點可參考[1]。

指定國的定義

若前述的國家/區域,在一件歐洲專利的申請日為有效的EPO締約國家/區域,即當然成為該件歐洲專利的指定國(designated contracting state)(EPC Art. 79(1),[2])。然該件歐洲專利必須在特定官方期限(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前繳納指定國家費方能在獲證(grant)後生效(EPC Art. 79(2),[2])。一件歐洲在專利獲證前,隨時可以取消任一締約國家/區域的指定國資格(EPC Art. 7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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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Morocco)與歐洲專利局之「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201531日起開始生效

 

除了歐洲專利條約(EPC)的會員國外(Article 2(2) EPC),歐洲專利亦有可能在非會員國生效為本國專利。

 

2010年起,歐洲專利局(EPO)與摩洛哥工業與商業財產局(OMPIC, Office Marocain de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積極進行雙邊合作,商談簽署「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透過摩洛哥的立法程序,201531日起,歐洲專利將可進入摩洛哥,在繳交必要規費與文件後,歐洲專利申請人將可於摩洛哥取得專利權保護。此次協議生效,將是「生效協議」的首例,並且將歐洲專利的影響範圍拓展到歐洲以外地區。對於此項協議,摩洛哥當局認為將有助於該國專利制度與國際的接軌。

 

除了摩洛哥之外,目前尚有幾個會員國正在與EPO商談簽署「生效協議」,其中突尼西亞已於201473日完成「生效協議」的簽署,預計短期間內歐洲專利也可以在突尼西亞國內生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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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歐洲專利局受理申請數初步統計

 

歐洲專利局於2015115日公布2014年受理申請數之初步統計,各項數據摘要如下:

1.          歐洲專利申請案已經連續第5年呈現增長,並於2014年達到新的高峰。2014年度共                 受理超過273,110EPC專利申請案,相較於2013年增長率約3%

2.          來自歐洲的申請案呈現穩定,僅增長0.3%

3.          來自美國的申請案快速增長,增長率約6.7%

4.          來自中國的申請案大量增長,增長率約16.8%

5.          來自韓國的申請案呈現穩定,增長率約1.4%

6.          來自日本的申請案呈現衰退,衰減率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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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1

 

五. 以EPO為指定局之Euro-PCT程序(PCT I)

(一)原則上EPO可充當任何一個EPC締約國之指定局,而進一步要求則是應在至少一個EPC締約國之國際申請案中已經有效地申請一件歐洲專利。

(二)以EPO為指定局時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21個月內在EPO採取必要步驟,否則將視為撤回,而申請人隨時可以提出快速請求。而進入歐洲階段之期限相較於PCT第22(1)條規定之20個月因而延長了一個月。

(三)開始歐洲階段

1. 若要開始歐洲階段,非居民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EPO為指定局開啟程序。

2. 而以EPO為指定局進入歐洲階段時,是以IB在國際階段公告之文件,也就是包括依PCT第19條所做的修正作為歐洲程序之起點。而申請人有機會在接獲通知之日起、不得延展之一個月內,於歐洲程序一開始時修正Euro-PCT申請案一次。

3. 申請人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21個月內提交EPO一份將Euro-PCT申請案翻譯成英文、法文或德文之翻譯本,否則將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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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1

 

一. 前言

本文依據智慧財產局出版之「歐洲專利須知-透過PCT途徑獲得歐洲專利」,對經PCT途徑申請歐洲專利之方法作簡介。

 

二. EPO為PCT申請案受理局

(一)國際申請案可依申請人選擇向申請人身為其居民或國民之PCT締約國國家專利局,或向為該國辦理業務之特定局,或向IB(日內瓦的WIPO國際局)提出,而來自EPC締約國之申請人亦可直接向充當受理局之EPO提出國際申請案,只要上述締約國法律沒有規定該等申請案必須向國家主管局提出申請。

(二)關閉國家保護路徑:許多EPC締約國國內法都規定在該等國家內透過PCT申請案只能取得一項歐洲專利。而不允許透過這種途徑取得國家專利的國家有:比利時、賽浦路斯、法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摩納哥及荷蘭。

(三)防護指定:申請人如果已經明確指定了至少一個國家,為了避免任何權利的喪失,可以對於所有其他未經明確指定之PCT締約國作防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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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0

 

十四. 授與程序

歐洲專利之審查程序開始自形式審查及必要檢索,而在申請人的請求之後開始實體審查。

(一)形式審查

審核代理人是否符合規定、形式要件、摘要的提出、專利申請書之內容、任何優先權主張、發明人指定及提交必要圖式等,包含:

1. 尋求獲得歐洲專利之表示

2. 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3. 申請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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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0

 

十. 撰寫技術性申請文件

(一)發明說明

1. 指明該發明所相關的技術領域。

2. 指明申請人所知道的技術背景,使有助於瞭解該項發明。

3. 揭露所請求的發明內容,必須指明該發明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描述其解決方案,並陳述其發明相較於先前技術而言的任何更有用的效果,但不可貶低任何特定的先前產品或製程。

4. 詳細說明至少一種所主張之發明的實施方法。

5. 指明該項發明如何具有產業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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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0

 

一. 前言

歐洲專利制度自1973年簽署生效,至今已有已有38個成員國和2個延伸國,若想要成功地經由歐洲程序取得專利,需要熟悉相關制度與法規,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歐洲專利須知」對其作簡介。

 

二. 簡介

EPC為單一化的歐洲專利授與程序,在取得專利的每個締約國中,給予專利權人與該締約國所授與的國家專利相同的權利,而任何侵權行為皆以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法處理。

且歐洲專利申請案一經公開後,即獲得臨時性保護,其不得低於締約國對國家專利申請案公開後可獲得的保護。

標準的歐洲專利權期間為申請日起算20年,而取得許可時間較長的醫藥產品專利可依法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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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前言:

目前依據1977年生效之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EPC)施行的歐洲專利制度在統一審查上給予申請人很大的方便,然而專利申請人在領取專利證書後,還必需指定進入國家並繳納年費及檢附所需譯文,才能在指定國家中取得及行使其專利權,造成在歐盟申請專利的成本過高,需耗費大量的翻譯與程序費用,也因此在過去幾年間,歐盟核准的專利數量遠少於美國與中國。

預計在2014年生效施行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European Patent, UEP)與「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t),已有25個國家加入此一體系,該專利統一制度包含三個主要協議:統一專利制度、統一申請語言與統一專利法院。在專利制度統一後,能有效降低申請成本與簡化申請程序,可望增加歐盟的科技創新與競爭力。

 

二. 歐洲統一專利制度摘要:

1. 統一專利制度:申請與審查流程皆與現行歐洲專利局(EPO)的申請一樣不變,不同的是,一旦獲得EPO的專利授權,申請人只要提出請求,其專利便可於25個協議會員國中生效,並且只需要向EPO繳交單一年費。

2. 統一申請語言:新的統一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使用單一語言:「英文、德文或法文」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同時,也由於缺乏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義大利與西班牙兩國並未加入專利統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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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6

 

一.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簡介:

 

歐洲專利制度自1973年簽署生效,至今已有已有38個成員國和2個延伸國(波士尼亞與蒙特內哥羅)[EPO Members],其申請時只須對一個統籌單位(European Patent Office,歐洲專利局,簡稱EPO)往來答辯,予以核准專利後藉此途徑進入EPC締約國與部分簽有延伸協議的非EPC締約國,就能在指定的國家中取得並行使專利權,具有很大的成本和時效之優勢。

 

 

 

二. 歐洲專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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