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設計專利可以分為登記制設計專利(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UCD, 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兩種。不論是為產品申請登記制還是非登記制設計專利,在產品的製造、行銷、販賣以及進出口上都可以獲得保護。

 

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相同,可分為以下三類([1])

1.設計(design):產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特徵,特別是產品本身或其裝飾的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及/或材質。

2.產品(product):任何工業或手工藝製品,包括欲組合到複合產品上的其他部分、包裝、式樣、圖形記號以及印刷字樣,但不包括電腦程式軟體。

3.複合產品(complex product):指由複數個元件所組成的產品,且這些元件允許被拆解以及再組裝成該產品。

 

除此之外,保護標的必須具備新穎性(Novelty)/或獨特性(individual character) ([2])。新穎性是指該設計必須是從未見過的,在申請日公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不可有任何與該設計相同的設計曾被公開過。獨特性是指產品給人的整體印象必須不同於曾被公開過的設計或產品。

 

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以下四點:

1.是否需要申請以及審查

2.規費的繳納與否。

3.保護範圍不同。

4.保護期間不同。

5.優先權的適用與否

 

登記制設計專利須備齊相關文件並且向歐洲商標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或是向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提出申請且須繳納規費,此外相關文件須經過形式審查。登記制設計專利可用來對抗相似的設計,且不須考慮侵權產品是否屬故意侵犯,也就是說即使侵權產品的設計者事先並不知道先前設計的存在,只是剛好設計出類似的產品,登記制設計專利權也可以與之對抗。在效期部分,登記制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具有5年的保護期間,保護期間可展延,以5年為單位,最多可延長至25。若產品在申請日前已公開於世,在一年之內仍可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並以公開日主張其優先權([2],[3])

 

非登記制設計專利不須準備任何文件、不須經過審查亦無須繳納規費。但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相對侷限,僅能用來對抗用作商業用途的設計,且侵權產品必須是屬故意侵犯才可與之對抗,也就是說侵權產品必須是在知悉先前設計而經惡意模仿所產生,始可與之對抗。若想要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權,只須在200236日之後在歐盟境內公開,即可自首次公開日起,獲得3年的保護效期,但期滿不可再展延保護效期。此外,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無優先權主張辦法可適用([2],[3])。非登記制設計專利雖然不須申請,但在主張權利時,是相對受到限制的,除負有證明公開日的責任之外,還要證明侵權產品是屬惡意模仿複製,這並非容易之事。

 

  下表為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簡易比較表:

歐盟設計專利

非登記制(UCD)

登記制(RCD)

保護標的

設計產品複合產品

保護效期

最長25

3

對抗效力範圍

善意/惡意侵權

惡意侵權

申請及規費

形式審查

優先權

具有一年寬限期

不適用

 

 

    雖然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專利權有諸多不同,並且各有利弊,但申請人並非只能取捨而選擇其一來申請,這兩種設計專利權是可以同時存在的。申請人亦可先以公開日為設計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的所有權,觀察產品在市場上的狀況,並且在一年的寬限期之內,決定是否為該設計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然若取得非登記制設計專利超過一年,而仍未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則無法再為該產品申請登記制設計專利([4])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註:

[1]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Article 3

[2]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Article 5 / Article 6 /

[3]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Article 7

[4]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un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

 

參考資料:

[1] EUIPO,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ttps://oami.europa.eu/ohimportal/en/

[2]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RCD UCD 設計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oomlaw  的頭像
    Zoomlaw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