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型可否申請取得專利?
實習律師 蘇思鴻
美髮設計師甲依其數年來的美髮經驗,設計一款獨一無二的超炫髮型,為了使此款髮型受到保護,於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某甲可否取得專利權?
爭點解析
髮型如果可以取得專利,究係取得何種專利?髮型是否符合發明的定義及專利要件而取得專利權?依我國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可分為發明、新型、設計等三種,而依同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第2項規定,應於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從上開條文可知,新型及設計專利皆係對物品為創作,髮型設計非物品的創作,原則上此兩種專利就先予排除,而發明專利類型又可分為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及用途發明,髮型設計依其性質最有可能取得方法發明專利,那麼進一步深究,髮型設計是否符合發明定義及專利要件。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謂自然法則,為人類觀察自然界所得之規則。例如:虎克定律、牛頓運動定律。又技術思想,為人類解決問題所提出之技術方案,例如:為解決削鉛筆的麻煩而提出免削鉛筆或自動鉛筆。髮型設計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純粹係個人的天份加上日積月累的技巧所形成的技能,既然髮型非發明類型,即毋庸討論其是否符合專利要件而受專利法保護之必要。〈專利要件為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結論
根據前述,髮型因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非發明類型,亦非新型、設計類型,不得取得專利權。除此之外,筆者認為依專利法第1條的立法意旨來解析,倘設某人早已設計出與甲相同之髮型設計,只因偶然由甲率先提出申請進而取得專利權,導致該人因而侵害專利權,此種結果未免過苛;況髮型千百種,雷同者所在多有,賦予某人專利權,使其享有獨占排他的地位,無疑阻礙產業發展。同時髮型設計往往係由美髮師觀察諸多的髮型所得靈感啟發而來,會造成雷同甚至相同,並不令人感到意外,如因此需給付授權費,反而增加人民經濟上的負擔,此顯非立法所由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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