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0
十. 撰寫技術性申請文件
(一)發明說明
1. 指明該發明所相關的技術領域。
2. 指明申請人所知道的技術背景,使有助於瞭解該項發明。
3. 揭露所請求的發明內容,必須指明該發明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與描述其解決方案,並陳述其發明相較於先前技術而言的任何更有用的效果,但不可貶低任何特定的先前產品或製程。
4. 詳細說明至少一種所主張之發明的實施方法。
5. 指明該項發明如何具有產業利用性。
(二)請求項
請求項必須界定所尋求保護之發明的技術特徵,且必須明確及簡潔(公約第84條)並須為發明說明所支持。
請求項必須分成2個部份,即先前技術部份及特徵部份。
歐洲專利申請案不可在相同的範疇(如產品及/或製程)中含有超過一項的獨立請求項,除非有細則29條(2)之適用的例外狀況。
由請求項所界定的範圍必須如同該項發明所允許的一樣精確,一般而言,並不允許請求項嘗試以所能達到的結果界定該項發明,且內容不得僅引述發明說明或圖式。
在特殊的狀況下,歐洲專利申請案或專利可就特別指定的國家用不同的請求項組合。
(三)請求項之費用
若提出超過10個請求項,則超出該數目的每個請求項須繳納費用。若申請案包括數個請求項組合,則應繳納包含最多數目之請求項的組合中超過10項的每個請求項之費用。
(四)圖式
除非有絕對的必要,圖式不得包含文字。
(五)摘要
摘要必須以「檢索特定技術領域資料之有效媒介」之方式撰寫,特別是要能據以評估是否須要進一步查閱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內容。其必須包含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所揭露內容之概要(最好不超過150個字),而除非由名稱可清楚知道所相關的技術領域,否則必須在摘要中敘明,且須以使人易於瞭解相關技術問題、經由發明解決問題之方法及發明的主要用途之方式撰寫,若有圖式,必須指出申請人建議與摘要一起刊出的代表圖式。
一旦摘要已經公開為該歐洲專利申請案的一部份,即不可再修改。
十一. 生物科技申請案
若歐洲專利申請案揭露了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該發明說明必須包含符合WIPO標準ST. 25之序列表,否則將會被駁回。
發明如涉及或使用一項無法為公眾所知的生物材料,且無法由申請案中之敘述,即可使熟知該項技術者據以實施,則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日之前將此生物材料的樣本寄存於經認可的寄存機構。
十二. 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之一致性
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應有一致的性質,意即在所有指定的締約國,其文字與圖式皆為一致。
若一較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之內容在一或多個指定的締約國中,依據公約第54條(3)及(4)而形成了現存技術的一部份,或若EPO被告知有一依據公約第139條第2項的先前權利存在,對於該締約國或該些締約國,該歐洲專利申請案或專利即可包含不同的請求項,且若審查單位認為有必要,可包含不同的說明及圖式。
若歐洲專利申請案所揭露之內容的一部分,經最終判決,其權利應屬於第三造所有的歐洲專利,則在採取或認可該判決之指定國家,該歐洲專利申請案之請求項內容,須要時可以與其他指定國家不同。
EPO之可專利性審查時,相同申請案,較早日期的國家性權利並不構成既有技術的一部份。
於實質審查或異議程序階段,對於每一有較早之國家性權利存在的指定國,申請人可自行提交不同的請求項,並提供有較早之國家性權利存在之證據給審查或異議單位,在此情況下,審查或異議單位僅審查是否接受不同的請求項,而不需要判斷申請人之申請範圍是否因應較早的國家性權利而作適當地限制。
十三. 提出申請
(一)提出之機構
1. 位在慕尼黑的EPO與在海牙的支局或柏林的附屬辦公室。
2. 締約國中央工業財產權機關或締約國法律許可或規範的適當機構,但是分割申請案必須直接向EPO提出。
(二)費用
以下為歐洲專利申請案所要繳納的費用:申請費用、檢索費用、適當的請求項費用、指定費用、延伸費(每一個延伸國家一個費用)。
參考資料:
歐洲專利須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03&ctNode=6952&mp=1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1973/e/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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