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台灣專利法規中有優先審查與加速審查制度,其中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擬定「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認識專利」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優先審查
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為使權利早日明確,智慧局可依其申請優先審查之。申請優先審查無須繳納費用,但必須先有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應先按規定申請之。
三. 舉發案件之優先審查
當有一侵權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其相關涉及侵權訴訟之舉發案,申請人如認為有必要使該舉發案能早日審查確定,可向智慧局申請優先審查。
四.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AEP)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且該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申請人可提出AEP申請,而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三種事由之一: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五.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
各國專利間,藉由簽定雙方合作計畫,互相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達到減少重複性工作,進而降低審查負擔,減少積案,並提高專利品質的合作方式。此制度是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相關資料,使第二申請局可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但僅限於發明專利案,新型和設計專利不適用,且須申請人才可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須具備以下要件:
1. 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2. 第一申請局有對應申請案,且已由該局審查核准或達到可核准之情形。
3. 我國申請案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修正,其所有請求項均必須充分對應到經第一申請局審查核准或達到可核准的一項或多項請求項。
4. 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六.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TW-SUPA)審查作業方案
若申請人以智慧局為第一申請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智慧局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申請人可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並須滿足以下要件:
1. 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是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者。
2. 提出請求之時間不可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6個月內。
3. 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4. 若該申請案尚未公開者,必須依法申請提早公開。
5. 須以智慧局為第一申請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再向與智慧局合作實施PPH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者。
參考資料
認識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76648&CtNode=752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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