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撰寫方法是常見的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申請之寫法,且美國、台灣、中國、歐洲、日本與韓國等國家皆承認此種寫法。

 

二. 簡介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其中第19條:「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中,明確敘述了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的方法。

其中,所謂「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是針對請求項為組合式元件之描述方式,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能夠在不詳述其元件之結構、材料、動作之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手段(means)或步驟的方式來表示之。使用此種格式之撰寫方式,將可省略結構、材料、動作所需之複雜說明,大幅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

藉由此一方法,撰寫某一個實體構成元件時,可以該元件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該元件的具體結構或材料;在撰寫某一個構成步驟時,可以該步驟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構成該步驟的動作。

 

三. 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之寫法為:

「…手段(或裝置),…」或「…步驟,…」,並在該語法之後記載特定功能,且該語法中一定不可以寫出達成該特定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而在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中,必需有對應的已知結構、材料或動作,且必須明確且充分,越詳細越好。

對此,發明專利審查基準2.5節中規定「解釋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而該均等範圍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

以下為一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請求項的例子:

「一種唇語辨識系統,包括:

一視訊裝置,用以接收使用者之動態唇語影像;

一資料儲存裝置,用以儲存唇語影像之文字意義;

一查詢裝置,用以比對該動態唇語影像及該資料儲存裝置以找出對應之文字意義;及

一輸出裝置,用以輸出所找出該對應之文字意義或文字意義之對應語音。」

其中,發明說明中必須記載「動態唇語影像」與資料儲存裝置中所儲存之「唇語影像之文字意義」進行比對判斷之技術,否則即無法據以實施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

 

四. 優點

本質上較難用物品的結構、性質或材質來界定的發明,例如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若以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方法撰寫,能夠更簡單明瞭。

 

五. 缺點

易因範圍不明確而被核駁或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產生紛爭。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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