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對專利權之取得、維持、異動、消滅、撤銷及回復作簡介。
二. 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後,申請人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
而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可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時,於申請書中載明理由申請延緩公告,延緩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三. 維持
1. 取得專利權後每年需繳納年費,未繳者,若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2.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可減收專利年費。而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可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3. 低收入戶可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4. 取得專利權後,如有變更權利主體以外之事項,可依規定申請變更。
四. 異動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可作為讓與、繼承、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之標的。
1. 讓與登記
專利權人依法律行為將其專利權移轉予受讓人者,在權利主體上發生變更,例如:
(1)公司因合併、分割等原因者。
(2)對於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依調解、仲裁或判決程序確認專利權人者,應以讓與登記方式,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
2. 繼承登記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死亡時,權利依法可由繼承人繼承者,可辦理繼承登記。
3. 信託登記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4. 授權登記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指將專利之實施權限授予他人實施而言,而專利權人仍保有專利權人之地位。其分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指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授權後,就相同之授權範圍內仍可再次授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
且專利權為共有時,僅能在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下,將專利權全部授權他人實施,而不能僅將其應有部分授權他人實施。
5. 質權設定登記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自然是屬於權利質權,同時本質上亦屬擔保物權之一種。
同一專利權可被重複設質登記,專利權人為擔保數債權,就同一專利權設定數質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以專利權為標的設定質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權。
五. 消滅
專利權當然消滅之法定事由如下:
1. 專利權期滿時。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專利權歸屬公共財,任何人均可利用。
3. 專利年費未繳且於期限內未補繳者。
4. 專利權人拋棄時。
專利權消滅效力是向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之專利權效力。
六. 撤銷
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可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該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七. 復權
若未繳納專利年費者,亦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專利權人非因故意,未於上述補繳期限內補繳者,可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
參考資料
專利權之取得及維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5&ctNode=6680&mp=1
專利權之異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3&ctNode=6680&mp=1
專利權之消滅、撤銷及復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0&ctNode=6680&mp=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