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專利法所規定之設計為申請專利所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即「外觀」)」的創作,符合「應用於物品」並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且必須是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者,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何謂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簡介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其保護之標的大致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整體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圖像設計)」等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成組設計)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二者為分屬「一設計一申請」及「先申請原則」之特殊申請態樣。
三. 應用於物品
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是應用於物品之外觀設計,以供產業上利用,而不能脫離所應用之物品而單獨構成設計專利權範圍,與發明、新型之技術創作有別,其創作內容不在物品本身,而在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故申請專利之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用途、功能通常由設計名稱即得以確定。
因此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並可參酌設計名稱,使人了解該物品之用途、功能。
以下為不符合設計定義者:
(一)粉狀物、粒狀物等集合體而無固定凝合之形狀。
(二)物品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者;但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雖不具備三度空間形態,如其是應用於物品時,例如應用於顯示面板之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仍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屬於設計保護之標的。
四. 設計所呈現之外觀
(一)形狀:指物品所呈現三度空間之輪廓或樣子,為物品與空間交界之周邊領域。
1. 物品本身之形狀:指實現物品用途、功能的形狀,不包括物品轉化成其他用途之形狀。而設計圖式必須揭露設計名稱所指定物品本身之外觀。
2. 具變化外觀之物品形狀:若因物品之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使設計之外觀在視覺上產生變化,以致其外觀並非唯一時,由於每一變化外觀均屬設計的一部分,在認知上應視為一設計之外觀,可將其視為一個整體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
(二)花紋:指點、線、面或色彩所表現之裝飾構成。而申請標的包含花紋者,圖式必須呈現花紋及其所依附之物品,始構成具體之設計。且若包含文字、商標或記號等花紋之構成元素,其申請標的並非其所隱含的意思表示、商標使用權或著作權,而是其所呈現的視覺效果。
(三)色彩:指設計外觀所呈現的色彩計畫或著色效果,亦即色彩之選取及用色空間、位置及各色分量、比例等,亦不得脫離所依附之物品,單獨僅就色彩構成設計。
五. 法定不予設計專利之項目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物品之特徵純粹是因應其本身或另一物品之功能或結構者。
(二)純藝術創作: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屬精神創作,著重思想、情感之文化層面,純藝術創作無法以生產程序重複再現之物品,故不得准予專利。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其是基於功能性之配置而非視覺性之創作,不得准予設計專利。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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