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0

 

十四. 授與程序

歐洲專利之審查程序開始自形式審查及必要檢索,而在申請人的請求之後開始實體審查。

(一)形式審查

審核代理人是否符合規定、形式要件、摘要的提出、專利申請書之內容、任何優先權主張、發明人指定及提交必要圖式等,包含:

1. 尋求獲得歐洲專利之表示

2. 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3. 申請人之資訊

4. 發明說明

5. 以申請案容許使用的語言撰寫之一或多個申請專利範圍

(二)檢索報告

形式審查時,檢索也在進行中,其是根據請求項並適當參考發明說明及圖式製作,會載明撰寫時EPO已有且可據以參考評估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文件,但不會對該申請案相關發明的可專利性表示任何理由或意見譯注。

收到檢索報告之後,申請人有機會因應其結果修改申請案。

 

十五. 公開

申請案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公開,且申請人可請求提早公開。若歐洲檢索報告已完成,會一同公開。而申請案若已經被核駁、撤回或視同撤回,則不會被公開。

 

十六. 審查程序

(一)請求審查

申請人可在公開日之後的6個月內提出審查請求,一旦提出之後,即無法撤回。而為加速程序,申請人亦可依公約第96條(1)放棄被通知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收到檢索報告時,即被視為要繼續進行申請案。

(二)程序中的階段

EPO會依據檢索報告審查申請案及發明是否滿足公約的規定,特別是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而收到檢索報告之後、收到審查員首次通知書之前,申請人可提出關於檢索報告的實質意見,並修改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如此可加速申請案在審查階段的處理。

若審查官對申請案有不能認可之處,他會發給申請人首次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提出意見,若必要,可提出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之修正本。

若檢視申請人的答復後,審查官認為該申請案仍不能核准專利,將會發出進一步的書面通知書,當面或經由電話與申請人溝通,以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而申請人可在任何時間請求面談。

 

十七. 修正

收到檢索報告之前,並不允許申請人修正發明說明、請求項或圖式。

而在收到檢索報告之後,及收到審查部門的首次通知書之前,申請人可自行決定修正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

收到審查官的首次通知書之後,申請人可自行決定修改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一次,以答覆該通知書,修改的請求項不能夠與未經檢索、與原主張的發明無法形成單一共同的發明概念的申請專利標的有關,且修正絕不能超出申請時該案內容所揭露的申請專利之標的。

而進一步的修正僅在特殊狀況下,由審查部門依細則86(3)所賦與的裁量權認可才能修正。

 

十八. 核准

專利核准後,必需提出申請程序的語言之外的另外兩種EPO官方語言的翻譯文。且申請人有機會依細則51條(4)的期限內提出修正或更正。

 

十九. 異議程序

自核准公告後9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EPO提出異議,但專利權人除外。

(一)異議的基礎

1. 申請專利之標的依據公約第52-57條並不具有可專利性。

2. 專利內容之揭露不夠清楚與完整,不足以使熟知該項技術者據以實施。

3. 申請專利之標的已超出了申請時所提出的內容。

(二)異議的實質審查

異議部門將審查異議之依據是否會損害該項歐洲專利,必要時,將請兩方在指定的期間內,針對本身或另一方之論點提出意見,如有必要,將適時要求專利權人提出發明說明、請求項及圖式的修正。

若異議部門發現異議的理由會損害該項歐洲專利時,將撤銷該項專利。否則就會駁回該項異議。

如認為專利經修改後可維持,會發出一「中間決定(interlocutory decision)」,敘明該項決定、專利權人所做之修正內容及該專利與發明符合EPC的規範。中間決定是當專利修正後始予維持時所發出之決定書,對中間決定可提出上訴。

 

參考資料:

歐洲專利須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7003&ctNode=6952&mp=1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epc/1973/e/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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