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前言:
目前依據1977年生效之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EPC)施行的歐洲專利制度在統一審查上給予申請人很大的方便,然而專利申請人在領取專利證書後,還必需指定進入國家並繳納年費及檢附所需譯文,才能在指定國家中取得及行使其專利權,造成在歐盟申請專利的成本過高,需耗費大量的翻譯與程序費用,也因此在過去幾年間,歐盟核准的專利數量遠少於美國與中國。
預計在2014年生效施行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European Patent, UEP)與「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t),已有25個國家加入此一體系,該專利統一制度包含三個主要協議:統一專利制度、統一申請語言與統一專利法院。在專利制度統一後,能有效降低申請成本與簡化申請程序,可望增加歐盟的科技創新與競爭力。
二. 歐洲統一專利制度摘要:
1. 統一專利制度:申請與審查流程皆與現行歐洲專利局(EPO)的申請一樣不變,不同的是,一旦獲得EPO的專利授權,申請人只要提出請求,其專利便可於25個協議會員國中生效,並且只需要向EPO繳交單一年費。
2. 統一申請語言:新的統一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使用單一語言:「英文、德文或法文」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同時,也由於缺乏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義大利與西班牙兩國並未加入專利統一體系。
3. 統一專利法院:
新協議也將設置歐盟層級的單一專利法院系統,歐洲專利局做出的與單一專利保護有關的決定可以上訴至統一專利法院,其管轄權將可以跨越國界到不同的會員國,以期能獲得穩定且公平的裁判,同時,歐洲專利法院將依不同主題分布在數個不同地點,各自負責某一方面的專利執法,例如:倫敦主要負責生命科學及製藥專利,慕尼黑則以機械工程專利為主。
參考資料
Unitary patent: Protecting inventions in 25 countries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unitary-patent.html
European Union patent
http://en.wikipedia.org/wiki/European_Union_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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