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說明欄
官方也有規定「設計申請案」若有以下情況,則也是必須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位中補充說明。
(1)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者(也稱「具變化外觀之設計」)。
(2)以成組設計(多個組成構件)申請專利,其中各構成零件物品之名稱需要做說明。
(3)「圖式」中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主要呈現狀態變化,或者與相關物品如何搭配等等)。
唯獨,若「圖式」中已經有清楚表達以上情況的話,則可以不必在「設計說明」欄位中補充說明。但即使「申請人」方認為已經有清楚表達而不多加說明,到了官方審查時,「官方審查委員」仍然可能判定「不清楚、不明確」而通知「核駁」並要求修正、解釋。因此,「設計說明」欄位是建議多補充說明為妙。
主張設計部分與不主張設計部分
|
圖:部分設計圖式例 |
如上方的圖所示,若是「圖式」的揭露內容有包含「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與「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的情況,雙方內容應以「可明確區分」的方式呈現,例如是「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以「實線」表示,而「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則以「虛線(鍊線)」表示。另外,若是以「彩色圖式」申請時,「不主張設計專利的部分」可以用「灰階、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呈現。
還有,「說明書」中必須敘述「圖式所揭露之虛線(或是灰階、半透明)部分,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全)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9/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設計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基本必備視圖
以通常在「物品整體外形」上所做的設計而言,基本上應該提交「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底部)」、「左側視圖」與「右側視圖」等至少7種視角圖,如此來充分揭露所主張的設計外觀。
省略視圖
|
圖1:設計專利基本必備視圖例(取自文獻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通常「物品整體外形」的設計應該要有7種視圖,但對於「不同視角看來外觀相同,或對稱」等等情況,得以由一個視圖來直接得知另一視圖的內容,因此可做「省略」
例如是上方圖1這樣「整個時鐘」的外觀、外型設計,其中的「左側視圖」與「右側視圖」為「對稱關係(外觀相同只是左右相反)」,因此可省略其中的「右側視圖」;而「俯視圖」與「仰視圖」也是相同情況,因此可省略其中一者。
倒是必須注意,「說明書」中「[設計說明]」的欄位對此也應該有例如「仰視圖與俯視圖對稱,故省略仰視圖」、「右側視圖與左側視圖對稱,故省略右側視圖」等聲明內容。
其他可省略視圖的情況
若是「形態單純的物品」,也是可由一部分的視圖就直接得知之「整體外觀、造型」,因此可省略視圖數。
例如下方圖2「卡片」的設計,如此的物品厚度極薄且為「單純的平板」,因此官方可接受省略大半的視圖,僅提交「立體圖」、「仰視圖」與「俯視圖」即可。再來就「說明書」中「[設計說明]」的欄位應該有例如是「前、後、左側、右側視圖為厚度極薄之簡單截面,故省略之」的內容。
|
圖2:卡片的設計專利視圖例(取自文獻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全)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0/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設計專利」中的「圖像設計」類型所定的相關規範。
圖像設計的基本介紹
|
圖1:圖像設計圖式例 |
「圖像」類型的設計,主要是「電腦作業系統」等在「螢幕畫面」上顯示生成的「電子圖像」,此在專利界通常必須以「在螢幕顯示器這物品上所做的外觀設計」,如此的方式來作申請。
如上方圖1這樣,「顯示器的外殼」是「不主張專利的部分」,而以「虛線」表示;至於中央「螢幕所顯示的圖像」才是真正要「主張專利的部分」,因此以「實線」來表示。
另外,由於「顯示器的外殼」不是「主張專利的部分」,因此「圖式」中也「無須」其他視圖來呈現「其他視角的外觀造型」,只需要有顯示螢幕圖像的「前視圖」即可。
再來,「說明書」中的「[物品用途]」欄位應該要提到「螢幕、顯示器」等字眼。
會變化的圖像設計
若是所申請的圖像設計是「會變化的電子圖像(例如是動畫圖像)」的情況,例如是下面圖2這樣,從「方形圖像」再漸漸變成「圓形圖像」的動畫,則應該將「不同狀態的圖像」以「多張視圖」來依「變化順序」做圖號排列(前視圖1~前視圖5)。
此外,「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位」中也應該清楚表明其變化順序,例如要提到「圖式所揭露之各視圖係依前視圖1 至前視圖5 之順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的內容。
|
圖2:會變化的電子圖像例(取自文獻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全)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