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外觀會變化的設計

    例如下面圖1這樣的「伸縮式隨身碟」的設計申請案,其中的「USB接頭」有「縮進殼套」與「從殼套伸出來」兩種機構上的變化形態。如此,除了基本的「立體圖」、「俯視圖」等不同角度的視圖以外,應該再加上「狀態圖」來呈現另一種變化形態。

    接著,對此「說明書」中也應該提到例如是「使用狀態圖為本設計取出USB接頭之使用狀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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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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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圖

                 1:隨身碟的立體圖與狀態圖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輔助參考圖

   「設計專利」是以「外觀、外型」為專利權範圍,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剖面圖」來呈現內部構造。

    唯獨,像是「外型複雜」的物品則可在「圖式」中標上「剖面切割線」,接著再呈現對應此「剖面切割線」的「剖面圖」。另外,「剖面/斷面部分」應該以「互相平行的多個斜線」來表示。

    例如下方的圖2「高爾球桿頭」的設計,其中的「立體圖」與「前視圖」不易看出「球桿頭的中心部位」是「凹槽(未貫穿)」還是「通孔(前後完全貫穿)」。對此,可比如是在「前視圖」中標註「剖面切割線A-A」,而另在「A-A剖面圖」中呈現從「剖面切割線A-A」切開並從左側看進去的結構。如此,可確認此「高爾球桿頭」後方仍有「壁面」,因此「中心部位是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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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爾夫球桿頭設計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2/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中的「輔助參考圖」所定的相關規範。

 

放大圖

    有些「設計案」可能有「細微的外觀特徵」,相較「物品整體」顯得過於微小而造成不易呈現於「圖式」中。對此,可另外以「局部放大圖」來仔細呈現「細微的外觀特徵」。

    例如下面圖2「輪胎」設計,其主要「外觀特徵」是在於「胎紋部分」,單憑「立體圖」恐怕無法清楚呈現此「胎紋」。對此可以在「立體圖」中用「虛線- - -」標上一個「區域範圍(2中的圓圈)」,接著在對應此「區域範圍」的「局部放大圖」清楚呈現此「胎紋」的詳細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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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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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放大圖

                1:輪胎設計的立體圖與狀態圖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此外也例如是下面圖2「洗衣機操作介面」的設計,其主要「外觀特徵」就單純在於「前視圖」右上的「操作介面」,相較「洗衣機」整體則顯得太小,因此可另外用「圖像放大圖」來單獨、清楚呈現此「操作介面」的外觀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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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洗衣機操作介面設計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參考圖

    若是所設計的「物品」有特別的「用途」,而申請人方認為有必要呈現此「用途」的話,可以採用「參考圖」來做揭露。

    例如是下方圖3「耳機架」的設計,若需要表現出「如何與耳機搭配使用」的狀態,則可將此狀態繪製出來並標上「參考圖」。隨此,「說明書」中也應該記載:「參考圖為本設計裝設耳機之使用狀態」或「參考圖為本設計裝置於牆面之使用狀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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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耳機架設計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3/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成組設計

    若是以「複數物品搭配成的組合」的「成組設計」來作申請,建議也應該於「說明書」的「設計說明」中明確敘述「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例如下方圖1的「音響喇叭組」之「設計說明」中,應該明確記載「圖式立體圖所揭露之物品包含左喇叭、播放器及右喇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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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響喇叭組設計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圖式應具備的視圖

    為了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設計申請的「圖式」,應備具「足夠的角度視圖」,以充分揭露此設計的「外觀、造型」。

    「足夠的角度視圖」基本上包括「立體圖」+「六面視圖(前視圖、俯視圖)」等7種視圖,其中「立體圖」能較明確表現此設計之「空間立體感」,因此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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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兩個設計的充足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無須立體圖的設計

    若是「平面設計」或「電腦圖像設計」,則不需要「立體圖」。例如是下方圖3()「小方巾」的設計,由於其設計特點是在於「物品上單純平面」的設計,因此可允許只以「前視圖」與「後視圖」呈現。

    另外像圖3()「布料印花」的設計,前後兩面都是「相同印花圖樣」,因此以單張的「平面圖」呈現即可。再來,也可加上「單元圖」來獨立、清楚呈現此「印花圖樣」的「基礎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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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小方巾設()與布料設計()的圖式例

                (取自台灣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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