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5/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名稱看不出用途時

    「設計名稱」為完整物品的「部分組件」,但「名稱」卻沒有直接表明是哪種物品的組件時,如果另外在「說明書」中的「物品用途欄」有說明其用途,或者在「圖式」中有畫出「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或者是使用狀況」,只要還算足以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或是就想成審查委員本人)」能瞭解其內容,且判斷可據以實現、實際製造生產的話,還是會認可。

 

設計名稱只有一個

    每一個「設計名稱」就只允許有「一個標的/物品」,不應該命名成像是「汽車及汽車玩具」、「鋼筆與原子筆」或「披風與披風架」。

    若是違反這設計的命名規則,「審查委員」會以「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為理由,而發出「核駁」來通知「申請人」方在「期限內」做「修正」,或者做「分割申請」。

   

 

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LOC)

    為了減少「設計名稱」會發生的問題,台灣官方鼓勵「申請人」們參考依「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LOC)」來命名。

    再來,「審查人員」應該依據申請案的「設計名稱」所指定之「物品」,並對照「圖式」之內容及「物品用途」的敘述,再依照「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指定其類別編號。

詳細來說,「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有包括大分類號(Classes)、次分類號(Subclasses)及英文版物品序號(例如26-04 B0609)

    如果是「部分組件設計」的申請案,當然也應該指定此組件之「類別編號」。但若是「組件設計」較特殊,「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未有明確定出其類別時,則其「類別編號」應該與「完整物品」相同,直接定為「完整物品的類別編號」。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6/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名稱不符規則例子I

   「設計名稱」不妥當、不明確時,官方「審查委員」可能以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來發出「核駁」通知,並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做修正。以下是「設計名稱不妥當」的例子。

       (1)指定物品錯誤而與申請內容不符者,例如申請內容看來是「計算機」,卻指定命名為「計時器」。

       (2)空泛不具體者,例如申請內容看來是「小夜燈」,卻指定命名為「情境製造用具」。

       (3)省略名稱、用途不明確者,或為物品之組件而未載明為何物品之組件者,例如「應用於打火機的防風罩」,不應該就叫「防風罩」,應該指定為「打火機之防風罩」。

       (4)使用外國文字或外來語,而非一般公知或業界慣用者,例如「KIOSK」、「KLOCK」或「KOMPUTER」。還有「打印機」應該指定命名為「列表機」。

       (5)兩種以上用途並列,例如「收音機及錄音機」,此物品為單一物品兼具兩種用途,則應該指定為「收錄音機」;但例如是「汽車及汽車玩具」,則會認定為「兩種物品」,官方會以「不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的規定而通知「核駁」,並通知「申請人」做「修正」或「分割申請」,分別指定為「汽車」與「汽

車玩具」兩個申請案。

 

設計名稱不符規則例子II

   若是「設計名稱」有清楚、充分指定到所應用的「物品」,但卻有多加「無關或贅字」的話,官方還是會以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來「核駁」並通知「申請人」做修正。以下是名稱有多餘字眼的例子。

    (1)冠上「商標」或「特殊編號」,例如「王氏馬桶」、「PC034A型馬桶」等等。

    (2)冠上形容詞,例如「新穎的馬桶」、「輕便馬桶」。

    (3)冠上造形風格等之說明文字者,例如「夏威夷馬桶」、「唐風馬桶」。

    (4)冠上「技術或效果」之文字者,例如「具有節能效果的馬桶」、「具有高功率的馬桶」、「具有醫療效果的馬桶」。「發明」與「新型」專利的名稱才可能有必要加上「技術或效果」字眼。

    (5)冠上外觀用語之文字者,例如「馬桶之外形狀」、「馬桶之花紋」、「馬桶之色彩」、「馬桶之外形及花紋」、「馬桶之外形、花紋及色彩」。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說明書」內容的相關規範。

 

說明書的架構

    說明書中主要有「[中文設計名稱]/[英文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與「[設計說明]3個段落欄位。

    而「設計名稱」的欄位就如同先前文章所述,應該要「符合申請的標的」,且命名上必須要「單純、明確地對應到物品」,例如「馬桶的蓋子」。

 

 

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的欄位是用以說明「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標的」,設計名稱例如是「馬桶」的話,可簡單敘述「本設計是用於馬桶上」;設計名稱例如是「馬桶的蓋子」的話,則應敘述「本設計是用於馬桶的蓋子上」。

    另外,「設計名稱」或「圖式」的內容已經有「明確表示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標的」時,「[物品用途]」的欄位可以省略不填寫。但「[物品用途]」未填寫的情況下,「審查委員」仍是可能認為「記載不明確」,而就「核駁」要求「申請人」補上,因此最好還是確實填寫。

 

設計中的特殊說明

    [設計說明]」的欄位主要是用以「補充圖式可能揭露不清楚的部位細節」,例如「本設計是球形」、「有前後方貫通的穿孔」、「左右側各有形成凹槽」等等。

    特別是,「設計圖式」中有下列情況時,應該於「[設計說明]」中表明清楚:

      (1)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虛線表示)」。

      (2)圖像設計具變化外觀者(也稱「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應該說明其變化順序。

      (3)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理由而省略。比如說「設計的左側與右側是完全相同但反向擺設」,則可以寫「左視圖與右視圖對稱,因此省略右視圖」。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oomlaw  的頭像
    Zoomlaw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