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申請要件

    申請台灣的「設計」類型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設計說明書」與「圖式」,如此提交給「智慧財產局」官方,才算「備齊申請文件」而準許給予此專利的「申請日」。這裡,「申請日」是用來與「此日期之前申請或公開過的前案(包含非專利的資料)」做比較,並判斷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重要依據。

 

設計專利的用途

    申請台灣的「設計專利」並且取得「專利權」後,台灣官方會保護「此專利權所有人」提出的「設計外觀」,且禁止他人仿冒此設計來從中獲利。

    再來,台灣官方保護「此專利權所有人」的同時,也會要求將「此設計專利」的詳細內容與做法「公開」給社會大眾來自由參考、學習效仿,但禁止「商業用途」。唯獨在有「專利授權」的前提下,可准許「他人」將「此設計專利」用在「商業用途」上。

    為此,台灣官方也會要求「申請專利的設計內容」必須有「明確、充分揭露清楚」,使「同行、相關產業的業者(他人)」可以效仿來「實際製造生產」。如此的「明確性」,也是官方判斷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重要依據之一。

 

設計專利的主要分類

    台灣官方主要將「設計專利」分類成以下的類型:

      ․物品之全部設計(簡稱「整體設計」);

      ․物品之部分設計(簡稱「部分設計」);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簡稱「圖像設計」)

      ․成組物品設計(簡稱「成組設計」);以及

      ․衍生相關設計之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2/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之相關規範。

 

設計案的說明書與圖式

    「設計專利」的「說明書」與「圖式」內容必須清楚、充分揭露,以滿足「明確性」、「可據以實現/實施要件」的條件。「明確性」、「可實施要件」必須達到使「同行、相關產業的業者」無須另外推測,就可以直接理解並且效仿來「實際製造生產」的程度。

 

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這裡,「同行、相關產業的業者」在專利界稱作為「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同業者)」,他們說是一個「虛擬人物」。再來,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設計申請案」,這「虛擬人物」能理解此「設計申請案」 的「申請日」之前一切的「相關設計領域的一般知識與技能(通常知識)」,而且也可理解此「申請日」之前的全部「有公開過的技藝」。

    「申請人」提出的「設計申請案」,會被官方拿來與同業者這「虛擬人物」做比較,判斷此「設計申請案」對於這「虛擬人物」而言是否算「創新」,是否有「特別美感」。

     另外,「一般知識與技能」則是指學校的老師課本有教的知識,進到業界有大家都會做的技藝,再來也包含此設計案的「申請日」之前的全部「有公開過的設計案」。

 

申請日與優先權日

    最後也補充一下,「設計申請案」 的「申請日」基本上是「備齊申請文件並提交給官方的日期」。但以「同一個申請案」而言,假如是在台灣申請之前,有先在「其他國家(比如是美國)」申請過,並且有主張「美國申請案」之「優先權」的情況下,則台灣官方會將「申請日」認定為「美國申請案提出申請時的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3/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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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人物

    台灣官方認為「一般情況下,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同業者)係虛擬為一個人,惟若考量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具體事實,確定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群人較為適當時,亦可虛擬為一群人」。此定義上可能較模稜兩可,總之官方在審查上主要會搜尋「申請日之前全部有公開過的相關領域的設計案」,因此可大致認定「同業者」這個虛擬人物是「看得懂申請日之前全部有公開過的相關設計案,並且可仿效實施的人」。

 

設計專利的定義

    台灣官方將「設計專利」定義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外觀),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基本上為「物品的藝術外形、花紋、色彩裝飾」等等。

    「設計專利」的實質內容以「圖式」所呈現的作畫為主,包含設計的「權利請求範圍」也是以「圖式」所呈現的作畫為主。

    一方面,「說明書」是用來以「文字」補充說明「圖式」的內容。「說明書」中必須提到「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名稱」,比如說「花瓶」或者「有花紋的瓶子」。如此的「設計名稱」可方便官方做「分類」,以及在審查時「檢索以前分類過的前案」。再來,「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可能有「和其他組合搭配的用途(例如是衣服搭配衣架、跑車搭配洞穴、超人搭配蝙蝠俠等等)」,如此也必須說明「此設計所應用的物品的用途」。最後,「說明書」中必須對「圖式」一張一張分別介紹。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4/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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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126條第1

    台灣專利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設計專利的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設計申請案」時,官方的「審查委員」若是無法由其中的「圖式」清楚看出「此設計造型的完整樣貌」,而「說明書」中也沒解釋清楚的話,則算是違反上面專利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如此,「審查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官函」來做「核駁通知」,並且要求「申請人」方做「修正說明書或圖」或者「申復辯解(不修正而直接與官方理論)」。

 

設計名稱原則

    官方規定「設計專利的名稱」原則上應該依照「國際工業設計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也稱Locarno Classification/ LOC),其中第三階所列之「物品名稱」來擇一指定,或以一般公知或業界慣用之名稱指定。基本上,「設計專利的名稱」必須「單純明瞭」,不應該有「多餘的文字」,例如「項鍊」就命名「項鍊」即可,不應該取為「超人大戰蝙蝠俠中蝙蝠侠的媽遭歹徒搶劫又被勾起來玩一玩再當著小蝙蝠侠的面前被開槍打死而灑的滿地滾來滾去的彈珠卻沒有人踩到滑倒的蝙蝠媽的項鍊」。

    再來,「設計所應用的物品」若是屬於「完整物品的部分組件」的話,則設計名稱應該再「具體」一些,應該要表示其「用途」。例如是打火機之「防風罩」,其名稱不應僅指定為「打火機」或「防風罩」,應該指定為「打火機之防風罩」,否則有可能誤認其用途為「烤肉架之防風罩」或其他物品用的防風罩,另外也可能造成「審查委員」分類錯誤,也有可能因此就判定設計的專利請求標的「不明確」而發出「核駁」。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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